合经区管〔2012〕17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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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经区管〔2012〕175号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区属各单位:现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2年10月31日5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行为,确保项目规范高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财政性投资项目是指开发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偿还来源的贷款、债券等融资建设的各类公

2、共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等。第二条财政性投资项目由管委会各主管部门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经充分论证后提出申请,项目投资申请内容包括:书面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等进行分析论证,并明确项目建设的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建设时间、资金来源等。第三条区建发局是开发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财政性投资项目申请由建发局进行审核。建发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征求国土、环保、经贸、财政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审定

3、。第四条5财政性投资项目根据其对全区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以及投资额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面大、社会关注度高以及投资额较大的项目须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具体由管委会在审定项目时明确。第五条对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由建发局向重点局(或经管委会同意的其他代建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下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书,任务书应明确拟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红线图等基础资料(根据具体项目需求)、投资估算、建设周期、资金来源、相关要求等内容。第六条代建单位在接到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书后,应主动与建发局、项目申请部门联系,通过会谈、查看现场

4、等方式,详细了解拟建设项目相关内容及具体需求等情况。第七条代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和经开区有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建发局。第八条建发局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邀请有关专家及代建单位、财政局、经贸局、相关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报管委会审定。第九条对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建发局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向代建单位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任务书内容同第五款任务书内容。第十条代建单位根据建发局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书,向经贸局申请项目立项,经贸局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办理有关立项批复手续。5第

5、十一条代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和经开区有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方案设计。设计单位确定后,代建单位应组织与设计单位进行充分沟通,明确项目建设的具体需求等。设计单位应按具体需求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开展设计。涉及平面布局、使用功能等与后期使用密切相关的事宜时,代建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与项目使用单位沟通,做好衔接。第十二条项目设计方案形成后,代建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以及建发局、财政局、项目需求单位等相关人员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优化并报建发局审查。建发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反馈代建单位。第十三条项目设计方案报经建发局审

6、查通过后,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投资规模需提交区规委会审定的,由建发局负责组织提交。第十四条项目设计方案根据区规委会审议意见和相关单位评审意见,由设计单位进行优化完善(重大项目由代建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并报建发局审定后,报财政局进行概算审查,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概算批复。第十五条代建单位根据审定的项目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遵循限额设计的原则,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5第十六条建发局建立财政性投资项目库,对完成立项批复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七条建

7、发局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下一年度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列入计划的项目应明确开、竣工时间等,随部门预算一起报财政局。第十八条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需求,结合可用财力、融资等情况,会同建发局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报管委会审批。第十九条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确需建设的项目,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预算追加手续后方可建设,否则财政不予安排拨付资金。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及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应要求设计单位、清单编制单位实地查看项目实施现场,防止出现设计和清单编制漏项,减少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变更签证

8、。第二十一条对因设计单位或清单编制单位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过程中增加造价超过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的,代建单位应依法追究设计单位或清单编制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建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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