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食药监规〔2018〕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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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冀食药监规〔2018〕3号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冀食药监法〔2012〕164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2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鉴于此《规定》旨在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障行政处罚正确实施,且已过期。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及省政府行政处罚听证相关规定,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规定》已经2018年6月2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

2、订后的《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18—25—年7月6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6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25—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障行政处罚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对属于听证范围的食品

3、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第三条举行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四条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作为听证机构,负责听证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承担听证的相关工作。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25—在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本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

4、准证明文件;(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当事人可以在听证告知书上当场签署申请听证的意见,也可以另行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听证申请转送听证机构,同时移交行政处罚案件全部案卷材料。第七条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适时进行审查。对符合听证规定的,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

5、,及时组织听证。第三章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八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25—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构提出,并报分管局领导或者局长决定。根据案件需要,听证机构指定1至数名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指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证据鉴定人及翻译人员。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而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6、组织。第三人是指向听证主持人申请要求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机构通知其参加听证,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十一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第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曾经参与本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的;—25—(二)是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

7、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是本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三)与本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分管局领导或者局长决定。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二)按照程序主持听证;(三)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四)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五)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六)维护听证秩序,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情节严重

8、的,可以责令退出听证场;(七)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八)制作听证意见书;(九)决定有关证人、鉴定人是否参加听证;(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当事人、第三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25—(一)认为听证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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