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烟办〔2017〕18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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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烟办〔2017〕188号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盟、市烟草专卖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局。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2017年7月25日(不公开)—13—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全区各级烟草专卖局严格、公正、合理、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2、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全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区各级烟草专卖局。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第五条—13—在情势相同的情况下,对性

3、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九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建议的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案件审核部门应当对案件调查部

4、门提出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建议的理由进行认真审核。第十一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13—另有规定的除外;两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

5、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如供述重大线索,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涉案违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二)不配合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

6、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13— (七)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载明。本规则中所称减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的处罚。本规则中所称从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本规则中所称从重,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第十六条区局统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

7、量基准,详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十七条各级局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适用本规则规定的裁量标准,但不得在执法文书中直接引用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第十八条各级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事实、理由、裁量权基准等,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第十九条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下级烟草专卖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当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第二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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