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环保局作风效能督查记分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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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文件嘉环党组〔2015〕21号关于印发嘉兴市环保局作风效能督查记分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嘉兴市环保局作风效能督查记分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嘉兴市环保局作风效能督查现场记录表中共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党组2015年6月11日—8—嘉兴市环保局作风效能督查记分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服务环境,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环保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条各处室、单位

2、负责人为作风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实行“一岗双责”制。第二章督查内容及方式第四条督查内容:违反各级作风效能规定制度、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第五条督查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第六条督查工作由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组织实施。督查人员从局办公室、机关党委等处室随机抽调。第七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违纪记分。能够明确具体责任人的,记个人分值;不能明确区分个人责任的,记处室(单位)负责人分值。违纪记分以年度为周期,实行个人年度累积计分。第八条—8—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驻局纪检组

3、负责按本办法规定作出处理;相关处室(单位)或个人须按要求认真实施整改,并按时上报整改结果。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负责做好日常自查工作,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督查活动,并建立本处室(单位)督查记分台账。第三章督查范围及记分标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逐项记个人1分。(一)上班时间无故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擅离职守;参加各类会议、学习、培训等活动,无故迟到或提前退席;(二)不认真执行节能降耗规定,存在故意浪费行为;(三)违反午餐就餐时间规定;(四)个人办公环境和内务管理脏、乱、差,被通报批评的;(五)其他违反内部

4、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逐项记个人2分。(一)无故不参加各类会议、学习、培训等活动;(二)违反公车停放、保管规定;(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收文办文,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外出登记或请假申请弄虚作假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逐项记个人3分。—8—(一)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即办制等相关工作制度不力或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作风差等被投诉查实的;(二)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规定要求落实接待、调查、协调、交办、办理、办结反馈等程序导致没有按时办结被投诉查实的;(三)值

5、班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值守,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违反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公文不及时、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逐项记个人4分。(一)拒绝督查人员进行督查、不积极配合督查或谩骂、诋毁督查人员的;(二)对上级或本级督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整改不力,或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并上报结果的;(三)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旷工。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逐项记个人6分。(一)工作时间玩游戏、上购物网页、炒股、看娱乐视频等活动;(二)公车私用;(三)工作日中

6、餐饮酒;(四)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遇到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的;(五)存在吃拿卡要、态度刁蛮等有损环保形象行为,被—8—举报查实的;(六)因违反作风效能规定被上级部门查实通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五条 因作风效能制度、财务制度、公务接待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公车管理制度、值班制度、信访投诉处理制度等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记处室(单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1-3分。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人予以“一票否决”,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7、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有关财务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因不作为、乱作为,被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和督查人员的。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记分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等重要依据。年度个人累计记分达到以下标准,分别给予如下处理:(一)个人累计达到3分的,给予诫勉谈话。(二)个人累计达到6分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先资格,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8—(三)个人累计达到8分的,本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四)个人累

8、计达到12分的,本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违纪行为,比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内容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从其规定。—8—附件:嘉兴市环保局作风效能督查现场记录表督查时间:年月日序号姓名处室(单位)违纪事实确认签字备注督查组人员签名:备注:确认签字可由本人确认签字,也可由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或其他同志确认签字—8—抄送:省环保厅、市纪委、市督考办、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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