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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8
《佛山市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佛山市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使用和管理,提升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1〕2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
2、共设施配套标准>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等,以及政府指定的其它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第三条社区用房的配建应遵循“四同步”—8—原则,即社区用房配建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若建设项目需分期完成,社区用房原则上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在首期建设,不得拆分。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
3、用于佛山市辖区内商业、办公、住宅等商品房,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城市更新等项目的配套社区用房。第二章规 划第五条社区用房应根据城市发展需求,以城市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布局现状和市场开发等情况统筹规划,使全市社区用房的配建达到规范合理、标准统一、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的目标。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社区用房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第七条规划部门要将社区用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要纳入社区用房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结合地区人口规模和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使用需求,合
4、理确定社区用房的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部门应依据规划条件将社区用房的配建要求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中明确国有土地受让人须按规划条件配建社区用房并无偿移交给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所有、社区居委会使用和管理。受让人不按规定—8—配置并无偿提供社区用房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并书面将其失信行为函告住建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第九条规划部门要在规划设计中明确开发建设单位须按有关配建标准和要求规划社区用房。开发建设单位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须在设计图中注明社区用房的名称、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具体内容,规
5、划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标准和《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等有关标准依法予以审核。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须与区民政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三方签订《无偿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协议书》,规划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在相关政府网站公告,同时函告社区用房的相关接收、使用和管理单位。对未达到配建标准和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或不签订三方协议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章建 设第十一条社区用房的配建标准和要求。(一)面积标准。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低应不小于600
6、㎡,最高可不超过2500㎡。社区用房作为住宅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和建筑分摊面积。由开发商代建并无偿交付政府的社区用房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8—(二)配建要求。社区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交通便利、空间宽敞、设施完善。社区用房必须集中配置在地上建筑一层或二层,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宜面向市政道路,不得配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或架空层;配置在二层的,应配套有宽度不小于3米的通道及独立出入口,直接连接市政道路。社区用房应结构规整,层高不小于3.5米,采光通风合理,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配备水、电、卫生、通信、消防和无障碍等基本设施。
7、第十二条社区用房建设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调动各方力量,多种途径解决。(一)新建住宅项目的社区,包括“三旧”改造项目、新建商住小区或楼盘、保障房开发项目以及零星开发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标准和要求配建,并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产权归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凡是未按要求提供社区用房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规划验收,确保社区用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已批、在建、已建成住宅项目的社区和老城区。该类社区无社区用房或社区用房不达标的,社区用房由区人民政府通过盘活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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