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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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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永久使用协议甲方(街道办事处):乙方(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州民政局、州住建委、州国土资源局、州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和就成连片改造居民区配套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恩施州民政发〔2014〕2号)文件关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无偿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规定,经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协议:一、开发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乙方开发建设的座落于,四至范围:东;西;南;北建筑面积平方米。二、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面积计算小区住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依照相关规定
2、,应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内,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得低于6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按开发建设住宅建筑总面积的3‰计算)。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位置-3-经甲乙双方商定社区管理用房确定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四、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用途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主要用于居委会办公、社区警务、劳动就业服务、社会救助服务等社区组织工作和社区居民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公益性服务设施。使用人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性活动。五、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权属及其它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房地产权属甲方,社区具有永久使用权。使用人应交纳该房屋应承担用于物业共用
3、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和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六、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乙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邀请甲方和所属社区相关负责人现场验收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并办理移交手续。七、违约责任乙方如不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甲方有权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八、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建设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物业管理单位和项目所在社区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3-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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