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易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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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ⅩⅩ银行金易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金易达”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金易达”业务是指ⅩⅩ银行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中小企业业主、个体工商户,通过向我行申请,用于其个人消费或经营的小额短期融资业务。“金易达”业务授信客户在授信有效期限和可用额度内,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资金用途的小额短期融资款项,并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第三条可用额度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金易达”业务可循环使用的授信最高额。第四条“金易达”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

2、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第五条“金易达”业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授权经营、注重效益、防范风险的原则。第二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六条“金易达”的发放对象为:(一)经营情况、信用情况良好的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第七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25—55岁;(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在借款所在地有固定住所;(三)申请人信用良好,近两年基本无不良记录,信用较差的客户,即个人信用报告中,近两年内累计逾期超过6次,最高逾期超过2次原则上不能办理此业务,如确需办理,需向相关单位提出异议或由其本人直接向

3、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更改信用报告后方可;(四)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五)申请人须在我行开立三清山借记卡和网银账户;(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申请审批第八条客户向我行申请“金易达”产品,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为中小企业主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借款申请报告;(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三)借款人为中小企业业主的,需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章程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四)借款人个人财产证明: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的房产证、汽车行驶证以及征信情

4、况;(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九条经办行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调查,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偿还能力、具体用途等,并出具调查意见。第十条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第十一条在不超过授信期限及额度的情况下,客户根据资金需求随时向我行申请放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第四章抵押第十二条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抵押。第十三条借款人以个人营业用房或住房、自建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营业用房或住房、自建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第十四条以个人营业店面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其

5、抵押率不得超过营业店面价值的70%,以个人住房、自建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其抵押率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值的50%,以个人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申请人须有二套住房以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以个人营业用房或住房、自建房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自建房还需提供相应的土地证,并办理土地抵押,如房管部门需收押土地证,则无须办理土地抵押。第十六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6、。第十七条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第十八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账户销户、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第十九条以个人营业店面或住房、自建房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贷款发放前办理个人营业店面或住房、自建房房屋保险手续。投保时,借款人按贷款期限一次性地购买保险,付清保险费,保单上注明我行为第一受益人。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第二十条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

7、部责任。第二十一条抵押担保需提供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如抵押房产所有权为共有的,其它房屋共有人需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承诺;如房产处于出租状态,则需提供出租合同,并要求承租人签订确认抵押声明书。第五章保证第二十二条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偿还债务能力的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可以作为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单位或个人不能作为金易达产品的保证人。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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