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波湾小区管理规约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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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波湾小区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南波湾小区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2010年4月管理规约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规约。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建筑区划名称:建筑区划座落:抚顺市顺城区街道号建筑区划四至:东南西北建筑区划构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见附件一);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多层、高层封闭式住宅小区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小区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

2、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

3、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本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明细表,见附件二。第五条(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

4、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分配:1、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到户;2、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4、用于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5、。属于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分配:1、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到户;2、用于业主小组会议召开;3、用于弥补相关建筑物的物业服务费用不足;4、。(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五)所得违约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六)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

5、半年在建筑区划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七)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对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小区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要求。第七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

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7、;(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业主大会)本小区区划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小区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

8、委员会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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