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小企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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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小企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推进小企业统一授信工作,加强对小企业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内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企业统一授信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

2、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敞口等表内、外业务的统一综合授信。第三条小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在对小企业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能够并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小企业客户提供的各类用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四条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实行授信主体、授信形式、不同币种授信、授信对象四统一的授信制度。(一)授信主体的统一。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确定相

3、关机构统一审核批准对小企业客户的授信,保证授信审批部门与授信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二)授信形式的统一。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用信都应控制在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即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四)授信对象的统一。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小企业授信的对象限于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

4、;不允许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在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客户授信。第五条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逐步推进对每一个小企业客户都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二章授信原则和调整第六条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遵照统一授信、适度授信、分类授信、先授信后用信的授信原则。(一)统一授信的原则。除在授权范围内的客户小额授信允许由受权基层分支机构审批授信并报总部授信部门备案外,其他超越权限的授信,由基层机构调查并提出建议,报总部统一审批授信。(二)适度授信的原则。根据小企业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自身资金可能、风险

5、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授信集中度风险。(三)分类授信的原则。根据小企业客户的经营状况、信誉、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重点支持、逐步压缩、锁定退出等三类。对重点支持类客户,实行增加授信并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逐步压缩类客户,给予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周转,在周转中逐步压缩授信。对锁定退出类客户,要求取消授信,实行积极清收措施,订出计划,限期逐步退出。(四)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对有意向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信贷关系的小企业,原则上应先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结合其经营情况、采用的担保方式等核定

6、最高授信额度,授信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进行用信。第七条小企业客户授信采用基本授信方式。因特殊原因变化,可采取追加授信、临时授信进行调整。基本授信,是指每年年初根据客户上年度执行授信情况、本年度经营发展打算和各行社信贷计划进行的一年一定的授信安排。追加授信,是基本授信的补充,对未经基本授信而年度中间需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或虽经基本授信、但中途客户经营发生变化而需新增授信额度。追加授信可以使用至下一年度基本授信工作结束止。临时授信,是指超过基本授信额度,因客户情况、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需要临时性追加授信额度或特殊项目融资、票据贴现

7、业务等。临时授信为一次性逐笔授信。第三章授信审批程序第八条对小企业客户的授信,先由客户向基层信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开户许可证、贷款银行分布情况等客户基本信息,再由基层信贷机构或总部有关业务部门按照双人的原则,调查、收集受信人的经营、财务、信誉、偿债能力、担保情况、对外担保以及非财务等信息,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撰写授信调查分析报告,填写《小企业最高额综合授信申报表》,提出通过调查后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建议,报经营管理层指定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授信调查分析报告应对客户

8、借款事由、还款能力、现金流量、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建议,提示客户存在的风险。调查报告内容还须包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银监会风险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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