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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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二)子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9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

2、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1号)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

3、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第十七条 资质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第十八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

4、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第十九条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62号)第三条: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

5、“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五、受理机构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六、决定机构自然资源部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一)行政相对人条件(适用于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新立、延续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技术人员中外聘

6、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3.有与所申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相应的设备、仪器;4.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5.已具有与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相应的乙级资质两年以上。(三)变更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资质单位。(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1号)第19条)(四)遗失补证符合如下

7、条件的,准予批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正本或副本遗失的单位。(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1号)第17条)(五)注销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因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资质单位。(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1号)第20条)九、申请材料(一)新立、延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1号)第10条)。序号资料名称纸质文档份数电子文档份数1资质审批申请表纸质材料均为原色复印(扫描)件

8、,装订成册提交三套。电子文档按照报盘软件要求制作并刻盘提交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4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毕业证明5资质审批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有关证明材料6业绩证明材料7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5年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证明材料8安全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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