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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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二)子项名称:无(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11三、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四、审批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二十四条: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五、受理机构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六、决定机构国土资源部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8八、申请条件具备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之间的化石转让、交换和赠与。九、申

2、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申请表原件2纸质+电子加盖公章2转让、交换、赠与合同原件2纸质+电子加盖公章3转让、交换、赠与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原件2纸质+电子加盖公章4接收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古生物化石收藏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2纸质+电子加盖公章(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十、申

3、请接收(一)窗口接收: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邮编:100812电话:010-66558748十一、办理基本流程8(一)接收报件和受理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单位报送的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或者赠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申请报件。(二)部内审批1.合规性审查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对报件进行合规性审查。3.征求意见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以司函的形式征求双方收藏单位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4.技术性审查鉴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收藏单位之间拟转让、交换或者赠出境的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

4、提出专家审查鉴定意见。(三)办理批复地质环境司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及专家审查鉴定意见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报部领导审批。批准后,以厅函的形式批复双方收藏单位,抄送双方收藏单位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流程图附后。十二、办理方式一般程序十三、审批时限8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专家评审、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时限。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和赠与的函。十六、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将同意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和赠与的函印送申请单位双方和两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十七、申请人

5、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8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

6、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

7、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8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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