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机构和创投引导基金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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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投机构和创投引导基金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一、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创投机构和创投引导基金资质条件(一)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相关资质条件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O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2.创投机构应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最近一年必须通过备案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申请豁免转持义务当年新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除外)。3.创投机构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其投资时点以创投

2、机构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同一创投机构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多轮投资的,第一次投资为初始投资,其后续投资均按初始投资的时点进行确认。(二)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相关资质条件1.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2008]116号)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引导基金的资质认定,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有关规定进行审定,引导基金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引导基金申请豁免的其他条件及程序,均比照对创投机构的相

3、关要求办理。(三)被投资企业相关条件1.未上市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2)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3)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2.被投资企业规模按照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的相关指标进行认定。职工人数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均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为准。二、申报资料(一)被投资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创投机构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报告。由创投机构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具,编文号并加盖创投机构公章。主要内容包括:

4、创投机构基本情况,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及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情况,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的主要情况,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有关情况(包括企业设立时间、股东人数及性质、投资时企业名称、上一年度末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人数等),被投资企业股份制改制情况及股本结构(包括国有股东及持股情况),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国有股转持预案及创投机构所持国有股拟转持数量等。2.创投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章程。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同意创投机构备案的文件及近一年年检结果的通知。4.创投机构初始投资完成后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

5、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公司章程。5.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出具的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被投资企业职工人数证明。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被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7.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批复文件。8.被投资企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份发行方案。9、其他说明材料。(二)已实施国有股转持或国有股已被冻结,创投机构申请国有股(现金)回拨或解冻,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报告。由创投机构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具,编文号并加盖创投机构公章。主要内容包括:创投机构基本情况,按照《创

6、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及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情况,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的主要情况,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有关情况(包括企业设立时间、股东人数及性质、投资时企业名称、上一年度末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人数等),被投资企业股份制改制情况及股本结构(包括国有股东及持股情况),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情况,创投机构国有股转持或被冻结情况,社保基金会持股或国有股被冻结期间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况,申请回拨或解冻的国有股(现金)数量等。2.创投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章程。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同意创投机构备案的文件及近一年年检结果的通知。4.创

7、投机构初始投资完成后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公司章程。5.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出具的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被投资企业职工人数证明。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被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7.被投资企业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等方案的决议及实施公告。8.创投机构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上缴资金的一般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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