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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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南昌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规范南昌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及国家、省、市、县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县文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三条县财政设立南昌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南昌县文物

2、保护工作、促进南昌县文物事业发展。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需由本级政府财政承担费用的抢救性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二)不可移动文物的抢修、修缮、保养的资助和补助,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防范、消防、防雷、防洪、抗震等保护性设施建设及周边环境整治;(三)馆藏文物的征集;(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技术保护;(五)聘请文物保护监督员;(六)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七)对文物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八)与文物保护相关的其他事项;-6-(九)县政府认定的其他需保护的项目。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具体

3、支出内容:(一)前期费用支出,指为文物修缮工程项目实施所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费用支出,包括抢救性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地形测绘、资料购置、规划设计、工程方案勘察设计、咨询论证和工程监理;(二)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支出,指对文物修缮工程费用支出,包括文物本体修缮、保养、载体的抢险、加固和保护等;(三)保护性设施工程支出,指为文物修缮本体保护、展示为目的的陈列工程设施、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消防工程、避雷及其他防灾减灾工程、展示设施工程等;(四)其他支出,包括聘请文物保护监督员;文物保护的“四有”工作、基

4、础信息平台建设及科学技术研究;对文物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文物保护相关劳务、培训等项目支出。第六条县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县文广局”)是我县文物建筑修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文物建筑修缮管理工作,县博物馆负责业务指导工作。各乡镇为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项目的实施主体单位。第七条专项资金由县文广局统筹安排,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负责监督。每年从专项资金中预留30万元用于文物的紧急抢修。-6-第八条专项资金申报由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前向所在的乡镇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后,报县文广

5、局组织评审。第九条申报专项资金时应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提供如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项目现状说明,项目实施具体内容或具体的维修方案;(三)项目总投资的经费预算,拟申请补助额度;(四)项目进度安排,实施期限;(五)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条县文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实地勘察,按照重要性和损毁程度,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第十一条项目审核或评估通过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需进一步完善文物维修方案并报相应文物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县

6、文广局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并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年度支持项目的资金预算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如下:(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的补助标准:产权为国家和集体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按已审定维修方案预算100%的额度给予补助。-6-产权为个人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护费、修缮工程费、载体的抢修加固及其他支出项目经费按已审定方案预算不超过80%的额度给予补助,每处不超过50万元。(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项目的补助标准:尚未核定为文物保

7、护单位且产权为国家或集体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按已审定维修方案预算不超过50%的额度进行补助,每处不可移动文物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且产权为个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养维护费、修缮工程费、载体的抢修加固及其他支出项目经费按已审定的方案预算不超过40%的额度给予补助,每处不超过20万元。(三)文物征集及珍贵文物技术保护费按照结算价的100%进行补助。第十四条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报县文广局和县财政局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第十五条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均须按预算管理规定、政府采购规定、工

8、程管理规定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实施项目。项目工程全部竣工后,应在一个月内,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向县文广局提出验收要求。验收通过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资金。第十六条 申请文物征集及珍贵文物技术保护经费时需提供文物征集清单、专家鉴定清单等相关材料,珍贵文物技术保护需提供相关方案等材料。文物征集所有事项需遵守相-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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