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文物保护修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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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文物保护修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无锡市文物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文物保护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锡市文物保护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市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修复工程的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

2、和市文广新局共同管理。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分明、责任清晰”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财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在申报、执行、监督、评价等环节的行政监管职责。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9(一)会同市文广新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论证,根据论证意见,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量和绩效目标,并做好资金匹配工作;(三)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送人代会审议工作;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四)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五)

3、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计划安排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市文广新局的主要职责(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项目库建设工作;(三)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修复方案论证、批复工作;做好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四)按照“轻重缓急”和财政绩效论证要求做好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工作;(五)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测算;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工作;9(六)指导、督促区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市级直管项目工程实施的过程管理,对各工程项目

4、的组织管理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的施工现场检查;(七)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目标实现情况开展日常绩效跟踪和年度绩效评价,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交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八)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信息公开;(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区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落实本地区文物保护修复资金;(二)配合区文物管理部门做好年度专项资金拟补助项目申报工作;(三)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区级文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当地文物保护修复工

5、程实施情况,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程序合规;加强工程实施的过程管理,对各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的施工现场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9(三)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每年3月份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汇总上报市文广新局,已竣工项目在通过验收3个月内将整个项目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上报市文广新局;(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做好项目立项、勘测、项目计划申报、方案编制报批、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

6、责;(二)根据批准的修复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施工组织管理规定,规范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竣工及时申请验收;(三)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办理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手续,根据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四)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修复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项目、财务资料;(五)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第十条 专项资金用于市区范围内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遗迹控制保护单位修复工程(包括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等)。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单位9修复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

7、测费、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文物征集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申报单位的日常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四章项目管理和申报程序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修复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文物保护管理使用单位(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保护责任人)负责保护修复工程。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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