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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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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使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合法、综合裁量的原则。第五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应当
2、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遵循新法优先、特别法优先的原则。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类型,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相当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相当。6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情形或依法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不改正或办理(登记)的,方可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或其它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登记),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原则上应给予30日
3、期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分管局长批准。第八条对下列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行为,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无照经营无重大危害行业,能够引导办照;(二)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三)营业执照过期不超过1个月;(四)企业使用的名称(包括印章、牌匾)不规范,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但未产生实质变化,对他人企业名称和商标不构成侵权;(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自身使用注册商标不规范;(六)未将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前款第(一)项所称“无重大危害行业”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且经营行为
4、不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业。6第九条本《办法》附件《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将违反《公司法》等26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三个级别,要求我市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的应当考量情形,以及各级别所列违法情节档次,实施裁量权。第十条违法行为有下列考量情形之一,且违法情节符合《裁量标准》轻微级别内档次所列情节,应在轻微级别的档次选择处罚幅度:(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
5、法行为的;(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六)行为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经营的商品是违法商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七)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第十一条违法行为有下列考量情形之一,且违法情节符合《裁量标准》严重级别所列情况,应在严重级别的档次选择处罚幅度:(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6(二)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三)销毁或篡改证据材料;(四)利用自然灾害、流行性疫病等突发性事件牟取非法利益;(五)
6、危害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和利益、破坏环境资源的;(六)有悖于政府的阶段性工作重点;(七)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八)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九)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十)违法情节恶劣,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十一)达到追诉标准但司法机关不予立案,退回工商部门处理的案件;(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二条违法行为没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考量情形的,应在《裁量标准》一般级别的档次选择处罚幅度。违法行为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轻微级别考量情形,
7、但不符合轻微级别内具体档次所列违法情节的,应在《裁量标准》一般级别的档次,选择处罚幅度。第十三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裁量标准》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原则上应选择严重6级别处罚,如果选择轻微级别处罚的,应在《案件终结报告》予以说明,并就此提起有关事项审批,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才能选择轻微级别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认为《裁量标准》所列级别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不妥当,需要跨级别或在级别以外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免于、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行政处罚的,应在《案件终结报告》予以说明,并就此提起有关事项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才能选择跨级别或在级别
8、以外的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主管局长审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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