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受贿罪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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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县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督查,有效督促了驻村帮扶工作队到岗履职尽责。浅析我国受贿罪的修改与完善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型期,当前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一些少数领导干部党性不强、意志不够坚定、思想上逐渐懈怠、生活上腐化堕落,这样导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领导干部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接受或是索取他人的财物等。在我国受贿罪是意向普遍性的刑事犯罪,如何正确认识受贿罪,那些是受贿罪,那些不是受贿罪,要分清楚。对真正的受贿罪犯人如何对其正确定性和量刑,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我国

2、的政策一向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如今原有的刑法受贿罪的认定和量刑有一定的滞后性、存在着诸多不甚科学合理之处。本文在此讨论了受贿罪的认定及其修改,希望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建言献策,为我们国家的廉政建设献上一份力。  [关键词]受贿罪;滞后性;完善;修改  前言实地察看帮扶村基础设施改善、富民产业发展、村容村貌变化、社会事业发展和贫困户生活条件改善、精神面貌变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县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督查,有效督促了驻村帮扶工作队到岗履职尽责。  当今社会受贿罪频繁发生。这正是反映了当今

3、社会矛盾尖锐。党和人民群众强力要求领导干部廉洁行政,拒绝腐败。为什么当前我国受贿罪发案率这么高?如果不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它直接危害到政治权力运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直接导致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底层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支持。由于以前刑法中对受贿罪的认识不是很清晰、其立法规定的不甚科学合理,以至于领导干部犯了受贿罪之后查处难度很大。其接受的财物到底是朋友间的友好馈赠还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另外由于我们国家的风土人情导致了有些时候难以认定是不是受贿,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该类犯罪的发生,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打击力

4、度。而且以往对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的时候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情况,致使量刑不够严谨,处罚较轻,无法在根本上有力地遏制受贿罪的继续发生。本文在此谈了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一、受贿罪的定义  (一)我国受贿罪的历史发展  1、古代受贿罪实地察看帮扶村基础设施改善、富民产业发展、村容村貌变化、社会事业发展和贫困户生活条件改善、精神面貌变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县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督查,有效督促了驻村帮扶工作队到岗履职尽责。  受贿罪自古就有,古人为了防范、制止并且惩罚受贿罪犯人,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政策。

5、并且对受贿罪犯人的处罚措施非常严厉。从夏朝开始就有对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夏书中的墨,指的就是受贿行为。墨者,受贿不洁官吏之罪。周朝《吕刑》中也有对受贿罪的规定。条文中的“惟货”,即为典狱官受贿曲法的犯罪行为。在出土的器皿上还有某些官员的受贿记录。其后汉朝、三国时期、南北朝时期也对受贿罪作出了明文规定。中国古代《唐律》是对受贿罪作出完整规定的法律。《唐律》对受贿罪的规定更为具体明确,操作性比较强。在唐代,受贿罪主要包括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罪、监临主司受财不枉法罪、监临官受所监临财物罪、主守受囚财物罪、非监临主司受财物罪、官使受送遗罪、贷所监临财物罪、私役使所监临罪、监临官

6、受供馈罪、率敛所监临财物罪、监临官家人乞借罪、去官受旧属馈赠罪、挟势乞索罪、受财而为请求罪、事后受财罪等类型。在立法上,《唐律》采取多元化的立法模式,从犯罪主体、受贿方式、处所和对象的不同,以及是否枉法等多方位、多角度进行界定,将受贿罪细化,并针对其危害轻重而相应地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唐律》在职制篇中对受贿罪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职制律》规定的“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以及《疏议》所谓“监临主司,谓统摄案验及行案主典之类”,即负有领导、监督之责或主办某项工作的官吏接受他人财物的,应按照下列原则加以处理:(1)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

7、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无禄者,各减一等,即枉法者二十匹绞,不枉法者四十匹加役流。按监临主司受财比一般官吏受财请求处罚加重,枉法者入于死刑,不枉法者亦罪止加役流。实地察看帮扶村基础设施改善、富民产业发展、村容村貌变化、社会事业发展和贫困户生活条件改善、精神面貌变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县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督查,有效督促了驻村帮扶工作队到岗履职尽责。  但在实践当中,即使帝王也不能依照自己的喜好随意惩罚犯有受贿罪的官员。唐玄宗在位的时候就有这样一个例子。唐代玄宗的时候,有个叫

8、裴景仙的当了武强县(今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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