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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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借款合同民贷字第()号合同种类:民间借贷友情提示: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方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民间借贷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证号码:抵押人:身份证号码:贷款人:身份证号码: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借贷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第二条借款用途:借款人保证合法使用其借入之资金。第三条借款额度: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

2、¥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同下)。第四条借款期限:借款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及付息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的当日,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五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的年利率为%。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个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元。具体付息:第一期利息于年月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年月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如逾期付息或还本,除按本合同规定利率计算利息外,每天按贷款

3、余额的万分之三加收逾期利息。第六条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同意。提前全额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15天的利息。第七条借款人承诺: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清借款本息;2、借款人保证借款到期,绝不以任何理由(如:出差、生病、休假、工作、第三人、公司帐户等等原因)拖延、赖账、拒还或者潜逃,否则后果自负;3、如有意在借款后继续借用对方资金,必须在借款期限到期日之前,提前7天通知贷款人并进行商议,若未与贷款人达成共识,则到期无条件还清所借全部金额。否则,即按照违约处理;4、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

4、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本息;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并对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第八条贷款人承诺: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九条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和经营之需确要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利息计,期限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若借款人不同意,则合同继续履行。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者多项发生

5、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金额安全的;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4、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且延期10天以上者;5、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或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财产的;6、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第二部分抵押第十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有

6、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青岛市,建筑面积平方米合法房地产(权证字号:号)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第十一条抵押价值: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前条约定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在本合同缔结之日的市价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第十二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公休顺延),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间为个月。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

7、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第十四条抵押物保险:抵押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第十五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第十六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七条权利限制: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设定其他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第十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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