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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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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香港“占中”事件始末1997年7月1日,香港结束了长达155年的英国殖民统治,重新回到了祖国的怀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正式生效,成为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法律。《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是特区的首长,领导特区政府,代表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香港特别行政行政区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作出决定,明确了行政长官普选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但是围绕行政长官
2、普选提名,香港发生了一场“占中”与反“占中”的斗争。一、香港政改的历程回归以来,香港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进行了一系列政治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政制改革”或“政改”),以最终实现《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政治体制发展目标。香港政治制度改革,通常指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香港特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落实的一系列政治制度上的改动。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行政长官普选。经过几次政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有关香港政改的决定明确规定,2017年香港特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一)香港政改的“五部曲”香港政改方案,是依据
3、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规定,对香港的选举制度提出的改革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香港的选举制度应逐步向普选方向改革。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指明香港的政制发展方案必须走完“五步曲”。即:(1)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3)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
4、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由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4)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5)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换而言之,要通过政改,除了要在社会、各个政党及特区政府之间取得共识,也要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并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意,才能“实现普选”。(二)回归后香港特区的政改方案香港特区政府曾相继提出过2007年及2008年香港政改革、2012年香港政改提议以及2014年政改方案。香港政制改革的最主要的讨论为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1、2007-2008年政改方案1990年代,当时的三大政党民主党、自由党和民建
5、联均支持香港特区政府于2005年提出2007年行政长官及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之改革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过18个月的咨询,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10月19日发表了《2007年行政长官及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建议方案》,并于21日将这一议案提交香港立法会。2005年12月2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了关于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议案。两个议案虽得到半数以上议员的支持,但未能获得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没有全面普选时间表,由于特区政府的议案最终得不到足够的支持而未未能在立法会通过,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
6、法会的产生办法将不作修改,继续沿用上一届的的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2012年的政改方案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明确订立香港的普选时间表,即2017年行政长官可由普选产生;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后,立法会全部议员亦可由普选产生。 由
7、制定《基本法》确立最终达至普选目标,到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决定》订立普选时间表,这段历史的回顾充分体现中央对特区落实普选的决心及承担。2010年6月23日,香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香港2012年政改方案,其中包括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立法会产生办法两个决议案。政改方案在立法会将经历提案、辩论和表决三个环节。2010年4月,特区政府发表《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建议方案》: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建议,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委员人数将由800人增加至1200人,四大界别(由工商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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