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行政会议法规(修正)草案格式及立法举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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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務/行政會議法規(修正)草案格式及立法舉例l條文對照表格式說明1.採直式橫書方式製作,上、下、左、右之邊界,以2公分為原則,俾利裝訂閱讀。2.標題:標楷體,16~20號字(視標題長短酌作調整),對齊方式為置中。3.條文對照表內文部分:(1)新訂法規採兩欄式(「條文」及「說明」);修正法規採三欄式(「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2)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之欄寬距離相等,以利條文內容之對照。(3)字型:中文標楷體、英數TimesNewRoman,12號字;條數較少、內容短者,可略調至14號字。(4)行距:固定行高18~20pt(視文字段落完整性

2、酌作調整)。(5)各條文字於條次下空一格全形開始書寫,換行後距離左邊線空一格開始書寫。(6)各條第2項以後之項次,均距離左邊線空三格開始書寫,換行後距離左邊線空一格開始書寫。(7)項與項間不另留空行。(8)各條之「款」次於距離左邊線空一格開始書寫,「目」次於距離左邊線空二格開始書寫。【舉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國立政治大學教師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核計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  明第二條 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如下:一、教授:八小時。二、副教授:九小時。三、助理教授:九小時。四、講師:十小時。依各項規定或辦法抵減後之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不得

3、低於三小時,但情形特殊經核准者,不在此限。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之計算,以一年之授課時數平均值計算。第二條 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如左:一、教授:八小時。二、副教授:九小時。三、助理教授:九小時。四、講師:十小時。專任教師適用本校新進教師限期升等辦法及其他得申請抵免授課時數之獎勵辦法者,其授課時數依各該辦法之規定增加或減少,不適用前項規定。惟其抵減後之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第一項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之計算,以一年之授課時數平均值計算。超支鐘點費以全學年度授課時數計算,於每學年之第二學期一併核發。一、將本條第二項前段,關於抵減授課時數之規定,移列為第

4、三條之一條文。二、於抵減後最低授課時數規定增列例外情形。三、為使條文內容性質一致,將原列第一條第四項有關超支鐘點費計算方式,移至第四條。l法規條文立法參考舉例一、立法依據或法源條款(通常訂於法規之第一條)舉例一:有母法授權訂定者慣用情形非慣用情形說  明*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本校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編制內職員之權益,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設

5、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本校職員申訴案件之評議。*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一條 本校為建立學生行為規範,公允規範學生行為表現,以發揮信賞必罰之功能,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特訂定本辦法。第一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編制內職員之權益,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訂定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以

6、下簡稱本辦法),設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本校職員申訴案件之評議。1.法規名稱之簡稱(如本辦法、本規程、本要點)毋須於條文中表明。2.學校或單位名稱,如於其後條文內會重複引用時,可在首次出現時,明定其簡稱。3.除明定法源依據外,亦可特別揭示立法宗旨或基本精神,一般而言,較常出現在作用法規內,組織法規較不適用。請參考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舉例二:未有母法授權訂定者慣用情形非慣用情形說  明*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第一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學術研究,提高學術水準,特設置學術獎。*本校附屬學校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

7、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附屬學校校務之發展及促進教育實驗與教學創新,特設附屬學校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校戶外場地借用辦法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本校戶外場地,特訂定本辦法。未有母法明確授權訂定之法規,通常於第一條揭示立法目的或基本精神。二、法規施行日期規定(通常訂於法規之末條)請參考行政院法制作業以下現行作法: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第21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結論)86.2.27討論事項:關於法規修正時其末條施行日期之規定方式問題。結論:法規末條施行日期之規定方式,宜採下列方式:(一)自公(發)布日施行者:1.法規制(訂)定

8、時,除有特定施行日期之必要者外,宜明定自公(發)布日施行。2.如有特定條文不自公(發)布日施行,宜於各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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