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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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李淦林诉广州和顺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程秀建要点提示:物业管理企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业主以物业管理企业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管理企业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责任大小,适当分配举证责任由物业管理企业举证证明其履约情况。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9)越法民三初字第646号。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518号。一、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

2、):广州和顺物业管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淦林。原告李淦林诉称:原告是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翠湖街3号70710房的产权人,被告是该房屋所在楼盘广州市翠湖山庄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被告与委托方广州市翠湖山庄社区业主委员会的约定,被告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被告应在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配备专门人员实施24小时监控,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

3、管理。但被告均没有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疏于管理,不尽职责,导致原告的房屋在2008年9月8日下午被人破门入屋,盗去大量财物。原告被盗的财物计有:笔记本电脑一台计9988元,台式电脑一台计8800元,宝石城珠宝公司银颈链及24K金坠饰4条计港币1120元,周大福金钻戒指一只计港币计2600元,劳力士手表一块计港币54300元,另被盗去现金港币40000元、英磅3000元、人民币15000元。由于被告疏于管理,导致多家被盗,经当地翠湖社区居委会及天园街派出所发出整改要求,被告才于2008年9月21日发出《关

4、于加强小区主出入门通行管理的通知》,对外来闲杂人员进出进行核查、登记制度。由于被告不履行职责,致使原告家庭被盗,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物被盗经济损失33788元、港币114242元(折合人民币100532元)、英镑3000元(折合人民币30443元)。被告的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职责,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须赔偿原告的损失;2.原告所述盗窃案件尚未侦破,无法认定盗窃事实的存在,也无法确定财产的实际数目,原告损失的财产、财物并无办理公证;3

5、.10原告应当向盗窃行为人主张财产损失,而并非向我方追究责任。原告本人亦应该有对其自己家中财产进行看管的义务。我方与原告家中被盗事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综上,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座落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翠湖街3号707房的房屋产权人为原告。该房屋所在社区成立了广州市翠湖山庄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翠湖业委会)。2008年2月1日,被告(受委托方、乙方)与翠湖业委会(委托方、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名称为翠湖山庄,

6、坐落位置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翠湖街1号至14号;在物业区域范围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乙方按照广州市普通住宅服务标准中一级物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低于基本等级规范要求;物业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1月15日至2011年1月14日止;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

7、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上述合同附件《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写明“项目(二)房屋管理: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项目(四)维护公共秩序: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10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配备专门人员实施24小时监控,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等。”2008年9月8日20

8、时6分,原告因涉案房屋被盗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天源派出所报警。根据该所于当天22时54分对原告所作《询问笔录》记载,原告称:“该日20时许,其妻子回到家里发现屋子外面的防盗门的锁胆已被扭坏,里面的大门被强力撞开虚掩着……警察勘查完现场后,其与妻子经点算发现被盗走港币40000元、英镑2200镑、人民币9000元、手提电脑两部、几个金戒指和一些金饰,总价值约人民币110000元等。”次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决定对原告被入室盗窃案立案侦查,现该案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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