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县财政局电子公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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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隆县财政局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专用章武隆财政〔2008〕413号核收:武隆县财政局武隆县物价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综〔2008〕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一、《通知》规定取消和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

2、件)。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三、请县级各执收单位涉及取消和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及时到县物价局更换《收费许可证》。特此通知武隆县财政局武隆县物价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财政取消收费通知报送:县政府办武隆县财政局办公室2008年12月29日印(共印8份)文件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渝财综〔2008〕17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3、》(财综〔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一、《通知》规定取消和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更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二、根据《关于发布〈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渝监办〔2008〕77号)规定,属中央收取的收费,由财政部驻重庆专员办事处监管,使用中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直接缴入中央金库。若需地方代为收取的,各部门或

4、单位应报经财政部驻重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市财政审查同意后,市财政根据《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收缴方式和票据使用,实行征收管理。各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脱离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管。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二○○八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财政取消收费通知抄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2008年12月9日印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7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略: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

5、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

6、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

7、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八年十一月九日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2项)发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

8、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11、外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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