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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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9月17日,《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提倡公民绿色出行,首次提出“机动车停车3分钟以上熄灭发动机”。这意味着,武汉市将进入机动车污染防治最严厉时期。[2]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能源或者辅助动力能源,上道路

2、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系统蒸发排放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第三条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排污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制订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控制,推广应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组

3、织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并考核有关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文明交通、绿色出行的宣传。预防和控制第七条本市提倡公民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方式绿色出行,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

4、用强度,机动车停车三分钟以上熄灭发动机。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方便公民绿色出行。每年九月二十二日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无车日非执行紧急公务停止使用公务车。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可以决定对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采取措施保障供应相匹配的车用燃料。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和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制定本市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

5、环保标志)管理制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并粘贴在规定的位置。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环保标志,禁止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标志。第十条在本市行驶的外地机动车应当持有有效的环保标志。其中,在本市营运或者在本市常住人员使用的外地机动车,应当取得本市的环保标志。第十一条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机动车禁行或者限行的交通

6、管理措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限期淘汰用于公共服务的高排放机动车,促进其他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名录,逐步扩大新能源机动车的政府采购规模,并采取措施促进新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配置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障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拆除、闲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十四条本市从事客运、货运、工程施工、邮政快递、

7、金融押运、配送速递和使用环卫车、通勤车、购物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单位,应当每年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机动车的数量、排放水平、使用频率、燃料消耗量等情况。申报登记办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在本市销售、使用的车用燃料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标准,并与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匹配。本市执行的车用燃料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车用燃料、清洁车用燃料。第十六条销售车用燃料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销售车用燃料的标

8、准。禁止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料。第十七条本市新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新登记的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加油站、储油库和在用油罐车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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