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doc

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doc

ID:29126369

大小:34.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12-16

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doc_第1页
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doc_第2页
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doc_第3页
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doc_第4页
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2014年12月19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运营和管理,保障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规划建设、设立终止、扶持发展、服务规范、运营及相关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饮食起居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第四条市、县

2、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养老需求状况,将养老机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和推进养老机构优化发展的扶持政策,保障经费投入,促进养老服务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保障性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政府供养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价格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

3、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形式,加强向社会资本开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创新管理运营模式。第七条养老机构可以成立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养老机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或者参与制定行业技术和服务标准,为养老机构提供信息、培训和咨询服务,协助建立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机构第三方评估机制,调解养老机构运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第九条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

4、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条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辖区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机构,确定养老机构配套建设标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新建居住区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需要建设养老机构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要求和标准,同步建设养老机构用房,并按照规定交付。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机构用房未达到规划要

5、求和标准的,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配建。鼓励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后符合要求的医院、学校或者其他类型物业转用为养老机构。第十二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用地需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同类地段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鼓励将闲置的其他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依法调整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三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

6、规规定条件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许可和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实施住所在市区范围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也可以委托区民政部门实施设立许可。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实施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境外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境内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第十五条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四)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公安

7、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民政部门应当在办事服务窗口以及政务网站,公布申请设立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养老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

8、续。第十八条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