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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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利促进与保护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和扶持,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发展专利交易市场,促进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推动专利事

2、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专利促进与保护的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开发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专利意识,推动形成促进与保护专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对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之前的发明创造内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专利促进 

3、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专利保护和管理等方面。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表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地区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购买、兼并、特许经营、许可、联盟等方式,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专利。    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4、门应当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培养专利人才,开展专利人才培养的对外合作,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专利人才。    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创新意识的培养,鼓励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专利产品。    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利权质押、入股等方式促进专利运用。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事

5、业单位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促进专利的开发与运用。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的投入。企业为开发专利的投入费用和所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为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专利保险业务。    第十七条 发明人、设计人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的,可以作为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依据;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可以作为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

6、规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金。转让专利权的,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等,由当事人依法约定。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为专利交易和运用提供公共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推动专利交易和运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技术开发和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时进行专利检索。    第二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其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为社会提供专利信息、专利申请、专利实施

7、、专利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四)与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专利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的。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重点领域的专利预警研究,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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