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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6
《卖方迟延交货致买方损失应赔偿.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卖方迟延交货致买方损失应赔偿 向兴公司、森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向兴公司向森春公司出售布料,供货货款总计96800476元。合同签订后向兴公司按期交付了全部货物,但森春公司仅支付了146638元,剩余货款人民币8213096元,森春公司却拒绝给付。按合同约定产生违约金4394227元,于是起诉至法院。 森春辩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向兴公司违约在先。向兴公司交付的大部分面料都迟于合同约定的时间,个别面料迟入库天数多达40天。其违约行为给森春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不同意向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2、 森春又提起反诉:向兴公司与森春公司约定严格的交货时间,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向兴公司迟延交货,导致森春公司对广东圣玛田服饰有限公司、厦门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森春公司不得不对货款打七折和三至四折。森春公司与向兴公司协商具体赔偿额未达成一致。故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向兴公司承担因违反本合同给森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987097元。 向兴公司反诉答辩称:不同意反诉请求:1、森春公司要求的损失与本案无关。2、向兴公司提供的面料与森春公司为广东圣玛田服饰有限公司、厦门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制作羽绒服使用的
3、面料无关。3、森春公司对广东圣玛田服饰有限公司、厦门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的违约可能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故不同意森春公司的反诉请求。 法院判决认定:向兴公司、森春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认定为有效。向兴公司存在迟延履行供货行为,但其按合同约定数量已向森春公司供货,且森春公司也接受了向兴公司的货物,故森春公司应按供货量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由于向兴公司部分迟延履行了供货义务,其要求森春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迟延付款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向兴公司应当知道制作、销售羽绒服具有很强的季节性,由于
4、其迟延履行供应面料义务,势必造成森春公司向广东圣玛田服饰有限公司、厦门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供应羽绒服迟延而给森春公司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故向兴公司应该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关于向兴公司提出我公司提供的面料与森春公司为广东圣玛田服饰有限公司、厦门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制作羽绒服使用的面料无关的主张,现森春公司提供了其向广东圣玛田服饰有限公司、厦门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供应羽绒服的发货通知单、入库通知单等证据,证明其中品牌款号与本案向兴公司、森春公司签订的面料订购单中记载的款号能够一一对应,该批面料是为广东圣玛田服饰有
5、限公司、厦门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制作羽绒服使用。而向兴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不足以****森春公司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且向兴公司存在迟延履行供货行为,故该院对向兴公司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参照森春公司与广东圣玛田服饰有限公司、厦门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森春公司向广东圣玛田服饰有限公司迟期交货超过了1天,广东圣玛田服饰有限公司本可依据合同有权拒收货品,为避免损失扩大,森春公司与广东圣玛田服饰有限公司协商按原合同价格七折结算羽绒服货款基本符合合同约定。但森春公司与厦门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签
6、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是违约金计算方法,没有迟延交货可拒收货品的约定,森春公司迟延交货本可以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森春公司与厦门三得兴制衣有限公司又约定按原合同定价的四折及三折进行价款结算,从而使森春公司承担的责任大大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考虑本案向兴公司、森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大大低于给森春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也考虑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向兴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数额的规定,对于森春公司要求向兴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该院予以酌定。 遂判决:
7、一、北京森春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江市向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八十二万一千三百五十元九角六分;二、吴江市向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森春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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