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竹漂竞赛规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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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竹漂竞赛规则(试行)第一章比赛1定义独竹漂是一项由运动员赤足站立在漂浮于水面的单棵竹子(或形似材料)上,利用手中的划竿划水使其前进,以在同等的距离内所用的时间多少决定名次的运动项目。第二章比赛水域设施及器材2水域与航道2.1水域比赛应设在静水水域,起点线与终点线平行,并与航道线垂直。2.2航道2.2.1航道宽不少于8米,各航道宽度相同。2.1.2根据参赛队数和水域条件,设3~6条航道。航道编号按终点裁判台的位置,以近侧为1道,远侧为末道。2.1.3航道水域最浅处水深应不少于2.5米,不得有漂浮物和水下障碍物。航

2、道一侧应设不少于10米宽的水域作交通附航道。在起、终点线后各设不少于30米的准备区域和缓冲区域。(图1)图1独竹漂比赛场地示意图3场地设施3.1航道线应设置浮标,浮标的颜色为黄色和红色。浮标为圆形,直径0.35米。黄色浮标自起点至距终点30米间安置,间距10米;距终点20米范围安置红色浮标,间距4米。起点线和终点线两端的延长线上(6米以外)必须设置标志杆,直径2厘米,高3米。3.2起点、终点处应标明每一航道的编号,编号牌安置在起、终点线向外延伸线上,条件许可时悬挂于离水面不少于3米高的空中。3.3检录登竹漂处检录

3、登竹漂处设置在起点附近的岸边,登竹漂处应方便运动员登竹漂。3.4起点发令台起点发令台设置在起点延长线上的岸边或水面,距最近的航道线6~10米。3.5终点裁判台终点裁判台设置在终点延长线的岸边或水面,距最近的航道线6~10米。终点裁判台设阶梯工作台。4器材4.1竹漂4.1.1采用复合材料制作,由3节长度2.5米的漂体连接而成,总长度7.5米(±0.05米),直径0.16米(±0.005),总重量30(±1)公斤。(图2)图2独竹漂器材示意图4.1.2采用天然竹材制作,规格与复合材料竹漂相仿。4.2划竿4.2.1采用

4、复合材料制作,由2节长度2.25米的竿体连接而成,总长度4.5米(±0.005米),直径0.04米(±0.005米),重量3.5(±0.5)公斤。(图3)图3独竹漂划杆示意图4.2.2采用天然竹材制作,规格与复合材料划竿相仿。4.3航道牌距竹漂的前端5厘米处设置一高30厘米、宽20厘米的航道牌,牌上标有航道编号。第三章运动员5应具备的条件身体健康,能着装游泳不少于100米。6比赛服装赤足、穿着深色运动服装、佩戴号码布。第四章比赛通则7项目设置7.1直道竞速设男、女60米、100米、250米。7.2竞赛也可根据举办

5、条件设接力赛、横渡赛、顺流赛、环绕赛和表演赛等,比赛距离和办法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8检录8.1运动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检录处参加检录。8.2运动员检录后,按安排在登竹漂处等候参赛。8.3运动员登竹漂后应按裁判员的安排划到起点附近准备出发。9出发9.1赛前3分钟,运动员将竹漂划到起点准备比赛;9.2出发前1分钟,运动员应服从取齐员的指挥配合取齐。发令员发出预备口令时,运动员保持稳定,发令员发令后方可划动。10途中运动员自始至终在本航道内划行,运动员、竹漂和划竿的任何部分均不得逾越本航道。运动员如有落水,可原处上竹漂

6、继续划行,但不得干扰、阻碍其他航道的运动员。11到达终点竹漂航道牌最前沿抵达终点线垂直面瞬间视为运动员到达终点。12名次与成绩12.1名次以竹漂航道牌最前沿抵达终点线的先后顺序判定运动员的终点名次。12.2比赛成绩从裁判员发出出发信号至竹漂航道牌最前沿抵达终点线垂直面瞬间所用时间为运动员比赛成绩。第五章犯规及罚则13犯规1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示黄牌,给予警告,此警告视为抢划一次:13.1.1检录后不服从裁判员安排而随意登竹漂离岸或登竹漂离岸后又靠岸;13.1.2赛前2分钟仍未作好出发准备的。13.2每组比

7、赛凡抢划犯规,第1次给予警告,第2次则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每组比赛的起划次数最多2次,若发令员组织第2次起划时发生抢划犯规,该组将不再召回,比赛继续进行。13.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示红牌,取消比赛资格:13.3.1携带或佩带非规则允许物品上竹漂并不听劝告。13.3.2发生串道影响其他运动员。13.3.3以任何方式或不道德行为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划行。13.3.4落水后未在本航道上竹漂;13.3.5未从本航道到达终点;13.3.6通过终点时,器材短缺或人与竹漂分离。第六章弃权与申诉14弃权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况均

8、判为弃权,取消参赛资格:14.1检录规定时间内参赛运动员未到场参加检录;14.2比赛中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比赛。15申诉运动员对比赛成绩有异议时,可在该项比赛成绩公告后30分钟内,由领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交纳申诉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如败诉,申诉费不予退还。第七章裁判人员及其职责16裁判人员16.1比赛设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编排记录公告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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