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选择群体性纠纷的构成与法院司法政策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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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群体性纠纷的构成与法院司法政策的选择  吴泽勇  提要:就中国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的司法政策,学界存在大相径庭的评价。通过观察我国当前群体性纠纷的构成,可以发现,我国群体性纠纷呈现明显的多元化特征,各类纠纷对于纠纷处理机制的要求和对法院的挑战也不同。而无论是法院现行司法政策的设计还是学者对此种司法政策的批评,莫不体现了一种一元化的思

2、维方式。在未来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当中,需要摈弃这种思维方式,倡导一种“类型化处理”的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在国内近几年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群体性诉讼悄然成为一个新的热点。这方面研究的兴起,固然与群体性纠纷在我国的大量涌现有关,却也顺应了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界的最新潮流。无论是因为两个原因中的哪一个,对群体性诉讼的关注都可以说是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的理论自觉,而相关的研究成果,也必将推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进人更具体、更微观的层面。  与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研究”类似,有关群体性诉讼的理论研究

3、也是与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的实践探索相伴展开的。不过,与当初理论界与实务界步调一致、声息相通相反,当下学界关于群体诉讼制度改革的主流意见与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的制度实践呈现完全不同、甚至基本相左的倾向。也就是说,当民事诉讼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积极适用、甚至扩张适用群体性诉讼制度之时,司法系统近几年的风向却是限制群体性诉讼制度的适用。于是,对于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的司法政策,民事诉讼法学界多数学者持否定性和批评性的态度,也就毫不令人意外了。所幸的是,这一次,我们至少听到了一种与学界主流不同的声音。在范愉不久前出版的关于群体诉讼研究

4、的著作中,我们看到,她对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的立场和技术持一种基本上理解、很大程度上赞赏的态度,而对学界主张借鉴国外群体性诉讼制度的呼声则相当谨慎,对立即引人美国集团诉讼的建言更是明确表示反对。  分歧出现之处,正是我们关于问题的认识有可能深化,观点有可能突破之处。从这个意义上,就同一个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是一件令人欣喜的事情。意识到这一点,本文试图追问:是什么原因,使得学者对法院现行司法政策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评价?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之间,有没有折衷、妥协的可能?为了回答这些问题,让我们从学者评价的对象—中国法院处理群体性纠

5、纷的司法政策—谈起。  二、中国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的司法政策  中国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的态度、方式和技术,尽管存在着时间意义上的变迁和区域间的差异,但是,从整体上对其加以描述仍是可能的。事实上,就一般印象而言,近几年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的司法政策是相当统一的。另外,学者就此种司法政策的描述也没有引人注目的差异。考虑到这两点,就这种司法政策作简单的归纳、概括对本文也许就够了。  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群体性规定主要集中在第54条和第55条,其中,前者被学者称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后者则被称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6、正如学者指出的,第55条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出于“休眠状态”,几乎很少被适用。第54条确立的“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各地法院的适用则有很大不同,既有作为系列诉讼分案处理的,也有积极适用代表人诉讼方式的。  进人21世纪,最高法院发布了一系列涉及群体性纠纷的司法解释。比如,2002年1月巧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4条规定,“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这一规定有两点值得关注:其一,回避

7、了“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其二,明确规定对于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应以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受理,而不是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考虑到这里的“集团诉讼”就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所规定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这条规定实际上排除了该条规定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的适用。  2003年1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涉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第12条至第巧条,对于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而请求民事赔偿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以共同诉讼方式起诉;当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

8、被告提起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法院可以通知单独诉讼的被告参加共同诉讼;如果多个原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应当经过其代表的原告特别授权,可以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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