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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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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概论案例分析指导(一)案例1[案情介绍]齐某与陈某均系B中学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某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某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A商校发出了录取齐某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某从B中学领取了该通知后即以齐某的名义入A商校就读。目前,陈某在其工作单位某银行支行人事档案中的姓名为“齐某”,工资单名字仍为“齐某”,“陈某”为其户籍中使用的姓名。齐某经过复读,后就读于某劳动技校,自1998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后齐某知道事实后,以其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B学校和陈某
2、赔偿损失。[案情分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针对该案,有几种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于法无据,应当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有人认为,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基本法律中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该案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某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B学校和陈某侵犯了齐某的受教育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2[案情介绍]王甲于
3、198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杳无音讯(实际在外地做生意)。他的家人到处寻找4年有余,仍不知其下落。于是,在1990年6月,其妻陈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甲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甲的公告,过了1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1991年7月5日宣判王甲死亡。之后,王甲的父母及配偶陈乙、儿子王丙对王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和继承。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陈乙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冼衣机、自行车属于王甲的个人财产,由王甲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陈乙继承洗衣机,由儿子王丙继承自行车。同年10月,王丙被该市公民刘丁收养,成为刘家的家庭成员。1991年11月12日,陈乙同
4、本厂职工马戊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到马戊家(包括继承王甲的部分)。1992年8月,陈乙因生活所迫,将继承王甲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张甲。1993年2月4日,王甲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恢复与陈乙的夫妻关系,恢复与王丙的父子关系(理由是未经其本人同意),同时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问题]1.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2.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恢复?3.王甲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的主张能否得到实现?[案情分析]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以及与王丙的父子关系都不能自行恢复,其返还财产的要求应当具体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是返销死亡宣告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问题。
5、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时起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至40条的司法解释,死亡宣告被返销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或再婚后又离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
6、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办理复婚手续。被告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公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他人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孽息外,还应对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本案做如下处理:第一;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7、需办理复婚手续方可恢复。第二,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王甲的理由只是未经其本人的同意,如果收养人刘丁和被收养人王丙都同意结束收养关系,王甲和王丙的父子关系可以自行恢复。第三,张甲购买的洗衣机可以不予返还。但王甲的父母、陈乙、王丙依照继承法取得的音响、彩电、自行车、洗衣机均应当返还给王甲,因洗衣机不在陈乙手上,陈乙应当给王甲以适当补偿。案例3[案情介绍]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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