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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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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示,此指示规定了危险废料在欧共体内部转运的监督和控制,此后由理事会1986年6月12日第86-279号指示修正。 参照《海关法》,特别是第38条,第95条和第99条。 参照《刑法》,特别是第R25条。 参照1942年2月5日关于危险品国内铁路,公路和河道运输的法律。 参照1975年7月15日第75-633号关于废料处理和回收的法律,此后由1988年12月30日第88-1261号法律补充。 参照1976年7月19日第76-663号关于利于环保的分类装置的法律,以及为了其实施而在1977年9月21日制定的第77-1133号法令。
8、行政法院(公共事务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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