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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法国第90—267号《有害废料进出口和过境法令》之法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法国第90—267号《有害废料进出口和过境法令》之法令【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法国第90—267号《有害废料进出口和过境法令》之法令4【法规名称】 法国第90—267号《有害废料进出口和过境法令》之法令【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法国第90—267号《有害废料进出口和过境法令》之法令4 掌玺司法大臣,经济、财政和预算部长,环境部长和装备、房屋和交通部长报告 参照1975年7月15日欧共体理事会第75-442关于废料的法令,此后在1991年3月18日第91-156号法令修正。 参照1975年7月15日第75-633号法律
2、,特别是其第七编(乙),此后由1992年7月13日第92-646号关于废料处理和回收的法律修正。 参照1976年7月19日第76-663号关于利于环保的分类装置的法律,以及为了此法律实施在1977年9月21日所制定的第77-1133号法令。 参照1990年3月23日第90-267号关于可以产生危害的废料进出口来转运的法令。 行政法院(公共工程分庭)同意。 第一条 : 上述1990年3月23日法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6条第一款由下列条文替代: 省长阐明理由拒绝许可: 如果档案袋内容不完整,或如果垃圾处理方式和环境、卫生保护方面的立法章程
3、不符,或与援用上述1975年7月15日法律第10条制定的处理计划颁布的规定不符;省长可以拒绝签发旨在卸载的废料输入的许可,前提是此垃圾可能用来增值或存在离废料制造国更近、更合适的废料存放国。 (二)、第二编的标题改为“特殊条例”。 (三)、第二编第一章的标题改为“适用非铁金属废料的条例” (四)、第二编中,“第二章--各种条款”由下列文字替代:“第三编--各种条款” (五)、在第34条后插入第三章,内容如下: “第二章:适用于家庭废料和同化废料的条例” 第三十四条 :旨在卸载属于现行法令附则(三)限定的第三类废料的进口是被禁止的;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4、取消此禁令: 1.若废料来自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且废料输入是援用上述1975年7月15日法律第十条条文制定的废料处理计划规定的,或者,在无此计划的情况下,废料是根据法国和废料来源国之间达成的条约进行输入的。 上述情况下的废料进4口必须遵守上面第三十条条文规定的程序。援用此条生成的申报表需要详细说明废料处理计划的规定和指示,也可以是此项输入得以进行的条约条文。 这些条文不适用于进入港口卸货时轮船正常运作产生的废料。 第三十四条 --乙 旨在进行废料处理的输入,若处理方式不是属于附则(三)限定种类的废料的卸载,则需要在上述第二条至第十二条条文规定的限制性法规
5、和条文许可后方可进行。 废料存放以待进行处理的所在省省长可以规定发放输入许可的特别条例,以保证上述1975年7月15日和1976年7月19日的法律得以遵守和实施所采取的措施。 这些特别条例需能够对所输入废料性质的检测进行规定;以及在本源国进行处理的废料回运。 这些特别条例需通知初始持有人和收货人。其复印件需要呈交至海关部署。 第三十四条 --丙:属于附则(三)限定的种类之一的废料出口(输出)和过境(转运)需遵守上述第三十四条。 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可以根据目的地国或过境国主管机关的要求,禁止出口。 禁止出口的决议需注明原因通知初始持有人。其复印件需要呈
6、交至海关部署。 (六)、第三十七条修正如下: 1.在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文字“或附则(三)中”插入在“附则(一)中”后; 2.在第二款中,文字“或第三十四条中”插入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后; 3.增加第四款,内容如下:“第四款:进口或让别人进口或处理进口的废料,却未满足第三十四条乙规定的条件的任何人。” (七)、上述1990年3月23日法令的附则(一)修正如下: 1.在“非铁金属制造产生的炉渣”之后加上“火电站产生的悬浮灰尘” 2.最后一段(a)标有“除外”处,“火电站产生的悬浮灰尘”等被删除。 (八)、附则(二)后增加附则(三),内容如下
7、: “需遵守第二编第二章条文的废料”;“家庭废料”;“与家庭废料属于同一处理系列的商业、手工业和工业废料”。 第二条 : 掌玺司法部长、经济、财政和预算部长、环境部长、装备、房屋和交通部长和负责海洋事务的国务秘书,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现行法令的实施。 现行法令将刊登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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