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提起的确权之诉的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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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提起的确权之诉的处理——范某明诉李某敏、张某、马某涛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刘高要点提示: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主张所有权,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异议的程序进行处理,且该程序应优先排除性适用。直接提起普通确权诉讼的,应依法驳回起诉。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224号。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22号。一、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涛。粤A869D9号宝马牌汽车(以下简

2、称涉案汽车)于62007年10月29日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2010年9月20日,被告张某、李某敏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将涉案汽车作价500000元卖予李某敏,后张某向李某敏交付汽车及行驶证,双方未办理汽车过户登记。2011年5月1日,范某明经被告马某涛介绍,与被告李某敏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李某敏将涉案汽车作价300000元卖予范某明。范某明于2011年5月1日支付定金5000元,向被告马某涛支付介绍费2000元。2011年5月23日向李某敏账户存款100000元、2011年5月24日向李某敏支付现金150000元、并以网上转账汇款方

3、式支付45000元。李某敏在合同签订后向范某明交付车辆行驶证,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现涉案车辆仍登记在张某名下,该车于2008年11月24日被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至2009年10月23日解封;2011年7月8日被越秀区人民法院诉讼保全查封;2012年6月20日,该车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范某明因车辆无法过户,且被查封,遂提起确权之诉,并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损失5000元。二、审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涉案汽车作为动产,其所有权应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根据范某明提交的证据,范某明已经向李某敏支付全部车款,但根

4、据其提交的接车单、好易用户通知单,仅能证明2011年5月缴纳交通违章罚款及2011年6月21日修理涉案汽车的的事实,范某明6以接车单证明其实际接收车辆,又以接车单所载日期之前的交通罚款缴款证明其实际使用车辆,该两份证据存在矛盾,不符合一般常理,不予采信。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涉案汽车在范某明起诉之前已经涉及到其他权利人且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现范某明未经依法登记而主张该财产的所有权,其购车并支付价款的行为并不足以排除其他权利人成为涉案汽车的所有权人。故对于范某明要求确认涉案汽车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李某敏、张

5、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若经法院审理后明确涉案汽车的其他权利人情况或权属,范某明可就其实际购买涉案汽车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提起的确权之诉的处理——范某明诉李某敏、张某、马某涛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刘高的情况再行诉讼或提出异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范某明应认真检查车辆的证件、手续是否齐全,范某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在购买依法应登记的汽车时检查车辆登记情况,明确车辆的相关权属。范某明明知被告李某敏并非涉案汽车的登记所有权人而向其购买汽车,其本身对于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后果存在过错。被告李某敏在与范某明进行汽车交易的过程中已经如实向范某明告知车辆

6、登记情况,对范某明并无隐瞒,故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过错。范某明称被告李某敏口头承诺为范某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范某明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经济损失。故范某明要求被告李某敏赔偿损失,被告张某、马某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6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范某明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范某明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在范某明提起本案诉讼前已被人民法院裁定查封

7、,在审理过程中仍处于被查封状态。范某明对被查封的上述车辆主张所有权,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异议的程序进行处理。且该程序应优先排除性适用,范某明直接提起普通确权诉讼,应依法驳回起诉。原审法院直接进行实体审查并驳回范某明诉讼请求,程序不当,且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因涉案车辆权属无法在本案进行确认,范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也无法处理,一并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范某明的起诉。三、

8、评析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车辆属于动产,动产物权转移自交付时生效,登记属于对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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