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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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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试论民事再审之诉的提起条件冯利敏再审是民事诉讼屮的一项重要制度。一般情况下,民事纠纷经过一审和上诉审,诉讼程序即告完结,法院所做的裁判就确定下来并产生即判力,当事人不得就此再为争议,法院也不得再做与之矛盾的新裁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一些裁判存在瑕疵其至是严重错谋,如果不予以纠正就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很人损害,这有悖于正义的要求。因此,为弥补通常诉讼程序对正义保障和实现之不足,民事诉讼屮设立了再市制度,对那些被发现有重大错误的确定裁判了以救济。在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
2、法(试行)》规定由法院提起再审,1991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市和当事人屮请再市,并就再审条件、审理程序等做了概括规定。而在实际的操作屮,对再审案件的立案条件各地法院撑握不一,笔者现对再审的条件进行一下粗浅的探讨。再审之诉是诉的一种,首先应当符合一般起诉条件,同吋鉴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当事人提起再市之诉,还应满足一些特殊要件。笔者认为,提起再审之诉的条件应该包括:(1)当事人适格;(2)符合法定再审理III;(3)在法定期间内提起;(4)属法定可以提起再审的对象范围;(5)向有管辖
3、权的法院提出。捉起再审的当事人就是将有再审利益的纠纷-•方,一•般就是原审败诉者。这个问题争议不大,此处不再展开讨论。本文只对其余四个条件进行论述。1、再审理由。再审理由是再审Z诉的实质性要件,对再审Z诉起着犹如水闸一样的作用。没冇法定理由,再审不能卅用。民诉法第179条规定了五种申请再审的理由。这五种理由中既冇关于实体方面的,乂冇程序方面的,既冇事实认定方面的,乂冇法律适用以及审判人员操守方面的情形。规定比较全面,但是过于笼统,具体操作困难较人。例如,(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4、很多学者认为它不符合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容易导致当事人滥诉不休,故意拖延举证,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举证责任的实质即危险负担,主张权利一方如在法定期间内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有效性,就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这种裁判也不属错判,不能用“新证据”对抗Z;“足以推翻”意味着再审审理前必须调查,先定后审,论证清楚才能受理,该叔述方式易造成法院对再审起诉进行实质性审查,先定后审,损害当事人的再审诉权,因为新证据能推翻原判决只能是一种主观上的推测,最终结果如何待庭审后才见分晓。(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
5、要证据不足的。该理由也过于模糊,不易把握。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证明或驳倒当事人的主张,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也就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时,法院也必须作出裁判來终结诉讼。这是司法的基本要求。因此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作为再审理由很不严谨。(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这里“确有错误”一词也属实质性判断,同样容易造成立案前的实质性审查以及“先定再审”的弊端。(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彩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决的。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同时也被学者诟病为“更实体轻程序”。
6、笔者也认为以是否影响实体正确來决定是否对人民法院违反程序所做的裁判进行再审,是一种轻程序的表现。因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有各的判断标准,都应严格保障,不能偏重追求前者而抹煞后者的独立性。事实上,民事诉讼本來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來进行,违反程序规定就有可能影响诉讼结果的正确性,且不论还有许多是不正当动机驱使的故意行为,因而此再审理由殊不合理,弊端很大。有学者主张只要人民法院违反程序,都应再审。该观点似乎颇有利于轻程序观念的矫正.但是这种做法既不现实,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国外有关违反程序的再审理由一般限
7、于审判组织不合法和违反回避制度等重大瑕疵,而不是所有的违程行为都要再审。因为再审毕竞是通常程序Z例外,必须严格其适用条件。另外,即使原属得再审的法院的某些违反程序现象,人陆法系国家还规定了一种放弃“责问权”制度,由当事人來处分Z。例如H本民诉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违反诉讼程序有关规定在知悉或可能明知的情况下,没有立即陈述异议时,丧失对此进行陈述的权利。对不得放弃的权利,不在此限。”现代民事诉讼机制贯彻诉权与审判权的制约、互动原理,当事人对于法院的瑕疵行为冇权提出异议,以制约其对当事人合法
8、权利的侵害。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法院违反程序而怠于行使责问权以资救济,则为诉讼Z经济和裁判Z稳定,故当事人不能再以之作为理由來提起再审。笔者认为,该做法可资借鉴。(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该条过于简单,当事人难以举证,且“徇私舞弊”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用在这里冇失规范。国外也冇关于审判人员操守的再审理由,例如德国民诉法580条规定“参与判决的法官犯冇与诉讼事件冇关的、不利于当事人的违反其职务上义务的罪行”,但“只冇在由于犯罪行为而得到确定冇罪判决,或者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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