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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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牵头,人力资

2、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工会、信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保障工作,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引发的纠纷。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缴纳和支取、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6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并查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3、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督促各用工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依法核发施工许可证,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的投诉和信访事件,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的项目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监管,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对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处理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4、劳动报酬支付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湘交基建〔2013〕205号)的要求,负责对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水运等建设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监管,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工作。国资委负责协助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6工会组织负责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按投资计划及时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建

5、设资金。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上访、信访投诉接待工作,并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信访事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劳动维权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监察机关负责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连带责任。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将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

6、的连带责任。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时,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办法的内容应当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劳动报酬计算基数以及其他劳动报酬支付等内容。6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在施工现场公示上月已发放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明细表,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明细表应当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存,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劳动报酬支付表。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

7、合同,并建立“农民工个人劳动报酬银行卡名册”。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劳动合同、“农民工个人劳动报酬银行卡名册”复印件等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备存。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订立,不得由他人代签。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农民工个人劳动报酬银行卡名册”等

8、资料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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