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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6
《对日本的《旧金山和约》全文.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旧金山和约》全文译文鉴于联盟国与日本之彼此关系,今后将以主权平等、友好合作,来增进共同福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从而,决意签订和平条约以解决交战双方存留之问题与交战状态。日本宣示加入联合国并遵守联合国宪章原则,努力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在日本国内创造符合联合国宪章第55条与第56条、日本战后立法,以及在公私贸易与商业上符合国际惯例之安定与福祉条件。鉴于联盟国欢迎日本宣示前述意愿;联盟国与日本决议缔结本条约,任命以下全权代表并于其表明其全权委任状后,同意以下条款:第1章:和平第1条[战争状态结束、承认日本主权]1.
2、日本与各联盟国之战争状态,依据本条约第23条之规定,为自日本与各联盟国之条约生效日起结束。2.联盟国承认日本与其领海之日本国民之完全主权。第2章:领土第2条[领土放弃]1.日本承认朝鲜的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与郁陵岛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2.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3.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1905年9月5日获得之库页岛部分,以及邻近各岛屿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4.日本放弃国际联盟委任统治相关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同时接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1947年4月2日所采取有
3、关日本前述太平洋岛屿委任统治地之信托统治安排。5。日本放弃因为日本国家或国民在南极地区活动所衍生之所有权利、名器或利益之请求权。6.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第3条[信托统治]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信托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第4条[财产]1.依据本条b.款之规定,在第2条所
4、列举区域内,对目前正管理该地区之当局与其居民(包含法人在内),就日本与日本国民之财产、请求权与债务之处分,以及该当局对日本与日本国民,就该当局与其居民在日本之财产与包含债务在内之请求权之处分,应依据日本与该当局之特别协议为之。第2条所列举区域内之联盟国与其国民财产且目前尚未归还者,应由管理当局依现状归还(前项所称之国民,在本条约中皆包括法人)。2。日本承认前述第2条与第3条中美国军事政府对日本与日本国民财产处分的有效性。3。依据本条约,日本所掌握连结至日本之海底电缆将予以等分。日本拥有者为日本端之设备与该电缆之
5、一半,以及分离领域所余电缆和其端点设备。第3章:安全第5条[联合国之集体防卫、自卫权]1。日本接受规定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规定之义务。2。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且符合联合国成立之目的上,谨慎使用威吓或武力。3.支援联合国符合宪章之各项行动,且对联合国采取预防或强制行动的国家谨慎提供协助。4.联盟国确认与日本之关系,将依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之原则为之。5.联盟国承认,身为主权国家之日本,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之规定,拥有个别或集体自卫权等固有权利,同时日本得自主缔结集体安全协议。第6条[占领结束]
6、1.自本条约生效之后,所有联盟国占领军应尽速自日本撤出,此项撤军不得晚于本条约生效后90日。若日本与联盟国缔结有关外国军队驻扎或保有于日本领土之双边或多边协定者,不受本条规定所限。[转自铁血社区http://bbs.tiexue.net/]2.依据1945年7月26日波次坦宣言第9条有关日本军队撤退回国之条款,若尚未完成者,得持续执行。3。所有被占领军所征用但尚未获得补偿之日本财产,以及本条约生效时占领军所占有之日本财产,非经其他双边协议之安排,应于90日内归还日本政府。第4章:政治及经济条款第7条[两国间条约
7、之效力]1.各联盟国于本条约在个别联盟国与日本生效1年期限内,得通告日本就其战前与日本签定之双边条约或协约是否持续有效或重新生效。前述条约与协约之持续有效或重新生效之修正通知,应基于符合本条约之精神。此条约与协约于通告日本且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后3个月起,将视为持续有效或重新生效。所有前述条约或协约,未通告日本者视为无效。2。依据本条a.款,在国际关系上拥有通告责任之联盟国,对条约或协约之持续有效或重新有效得有除外条件。此除外条件,在通告日本3个月后终止其适用。[转自铁血社区http://bbs.tiexue.n
8、et/]第8条[承认终战相关条约、放弃定条约之权益]1.日本承认联盟国自1939年9月1日起为终止战争状态所定条约之有效性,日本亦承认联盟国为恢复和平之议决。日本亦接受先前之国际联盟与常设国际法院所为终止战争之决议。2.日本放弃做为下述条约签署国所衍生之一切权利与利益,即1919年9月10日之《St.Germain-en-Laye协约》、1936年7月20日之《Montreux海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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