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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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由县(区)级国税局审批、办理

2、。四、行政审批条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纳税资料提供以及所得税申报等情况,确定采用或调整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申请采取实际利润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广西区内需办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六、申请材料(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一份;(2)采用实际利润额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

3、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一)咨询电话:6523655(二)投诉电话:12366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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