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集体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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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发布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8期)桐乡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桐乡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过境线性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自2009年3月1日起参照本办法执行市长二○○九年三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2、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及因征收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养老金发放管理和再就业促进工作。市财政、公安、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管理工作。镇人

3、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的具体承办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它使用土地的合法凭证确认。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一定面积的多层公寓住宅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种拆迁安置方式。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居住用房的一种拆迁安置方式。本办法所称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4、用,被拆迁人在征迁单位统一规划的居民新村内按规定取得村民建房用地后自行建房的一种拆迁安置方式。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第二章征地程序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属开发单位应当根据具体建设项目或年度征地、供地计划,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提供被征地单位的基本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拟征地区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八条市土

5、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相关事宜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被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应当召集土地相关权利人会议,将上述情况告知相关权利人,并形成书面记载材料。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属开发单位进行征地调查、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具体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十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勘测单位对拟征收地块进行实测,实测结果须经被征地单位确认。11文件发布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8期)第十一条市土地行

6、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地单位,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单位申请听证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被征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第十二条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属开发单位应当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收土地意向书》,与被拆迁农户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同时,负责核查需安置人员的基本情况,核算征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和工作经费,并及时将款项预缴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地专项资金帐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被征地单位签

7、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协助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与被征地人员签订《被征地人员分流安置协议书》。第十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土地所在镇、街道及村(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第十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的补偿标准,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同时,将安置补助费划入市

8、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第十五条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对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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