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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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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试采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勘查矿产资源审批(二)子项名称: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4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5.《探矿权
2、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318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号)五、受理机构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六、决定机构自然资源部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2.申请人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
3、文件(申请煤层气、页岩气采矿的除外);(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勘查单位具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单位资质证书;(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2.试采井为所在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条)3.申请的试采区范围必须在已设置的油气探矿权范围内;(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条)4.符合国家矿产资
4、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十八条)5.符合油气资源勘查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七条)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1试采申请登记书原件1纸质+电子加盖公章2试采井位经纬度坐标表原件1纸质+电子加盖公章3试采井位地理位置图、控制范围与原探矿权关系对比图原件1纸质+电子加盖公章4试采井所处的探矿权许可证及坐标复印件复印件1纸质+电子5试采方案原件1纸质+电子6国
5、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窗口报送纸介质并同时在网上提交电子材料。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十、申请接收(一)窗口接收: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邮编:1008
6、12电话:010-66558748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一)接收报件和受理从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件后,材料不全的,由地质勘查司通知政务大厅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资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由勘查司决定受理后,转入审查程序。(二)部内审批会审项目采用并联审批方式,由地质勘查司负责,向省厅查询已设矿业权情况之后再会审办公厅、法规司、规划司、财务司、开发司、环境司、执法局、储量司的意见,结合省厅和各司局的意见进行审查,并提交部矿业权会审会审议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勘查司对通报项目经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部矿业权会审会审
7、议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对于部分申请项目的试采方案,可组织专家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矿业权登记申请审查的依据之一。(三)办理批复自然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十二、办理方式一般程序十三、审批时限在40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补正、征求省厅意见、专家审查等事项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五、审批结果勘试采批准书十六、结果送达做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
8、领取或邮寄的方式将试采批准书等相关文件送达。十七、申请人权利与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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