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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清单标准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苍梧县教育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苍梧县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苍梧县石桥镇东安街51号苍梧县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4-2
2、671018(基教股)、0774-2671022(职成教股)监督电话0774-269188512设定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
3、以修改)第八条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13实施对象民办学校筹设同意、设立审批:苍梧县辖区内举办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经苍梧县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14行使层级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15权限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
4、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16行使内容苍梧县辖区内举办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由苍梧县教育局负责实施。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1.筹备设立:30日;2.正式设立:3个月;3.变更、终止:3个月。19实施条件一、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筹设同意审批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
5、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4.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5.符合规定的启动资金。6.有合适的办学场地。二、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设立审批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
6、法人条件。2.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4.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5.符合规定的启动资金。6.有合适的办学场地。三、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审批7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
7、、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5.合并、分立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四、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变更审批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5.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
8、的条件。五、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学校终止审批(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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