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公安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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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分局(公安局),市局机关各单位: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的分工要求,经过征求各分局(公安局)及市局机关各单位意见,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转达到各级户政部门,并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发现有关问题,及时报市局治安支队。佛山市公安局2016年5月25日-77-佛山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

2、〔2016〕21号)要求,统一、规范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结合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160号)精神及相关户籍政策文件,特制定以下户籍管理实施细则:一、政策衔接与适用1、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2016年5月31日(含当日)前受理的相关业务按原有的户籍管理政策和程序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包含了高明、三水区试行的放宽户籍政策,因此高明、三水区试行的政策从2016年6月1日起不再继续试行。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参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对于相关政策文件没有明

3、确规定的,应请示上一级户政管理部门。二、继续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延续实行我市2004年7月1日起-77-实施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的“户别”栏一律填写为“家庭户”或“集体户”。根据《关于修订公安机关人口统计报表的通知》(公办〔2015〕53号)要求,人口统计按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属性统计为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对于外省迁入人员,需登记迁入前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属性。三、审核、审批权限与程序3、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办理市外迁入时不再进行计生审核,由市外迁入户口前进

4、行计生审核改为市外户口迁入后,由办理市外户口迁入的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将名单交由同级计生部门审查登记。4、市外迁入(适用当场办理或特别说明的情形除外)、主项变更、户口漏登补录、设立集体户等按上级公安机关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由户政窗口当场受理、窗口所属派出所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分局(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引进人才类入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后交户政窗口办结。需要外部调查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对于已审批通过的事项,申请人半年内不办理的,如需办理则须重新申请审批。5、出生登记、注销户口、非主项变更、迁往市外、市内迁移、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条件的市外迁入等

5、按上级公安机关规定不需要审批的事项,由户政窗口当场办结。6、居民身份证业务按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字〔2013〕755号)要求办理。-77-7、通过居民身份证自助设备办理的业务,按《关于印发〈居民身份证自助申领机和自助领证机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佛安治〔2016〕201号)要求办理。四、户籍管理责任倒查追究8、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75号)精神,户口登记业务须由户籍民警办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终身制。各级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

6、定办理各项户政业务,上级户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户政管理部门的户籍管理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纪检、督察、信访部门对违规办理户籍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9、申请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法、违规办理落户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进一步加强空挂户管理10、以共同居住一处立为1户。房屋产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1户;只允许1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

7、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77-关于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商请明确界定住宅房屋标准的复函》(佛国土规划函〔2016〕376号)意见,原则上可以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单独根据《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房屋用途确定该房屋是否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用途栏都记载为住宅,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用途栏记载的房屋用途为住宅时,确定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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