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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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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修订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的企业;(四)建筑构配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六)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第三条市住建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
2、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垄断行为的发生。第二章经营行为管理第五条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资格认定)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建筑业施工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第六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承接工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二)严格执行行业
3、的技术规范、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三)严禁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四)禁止将本企业承接的工程业务转让(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资质资格证书、图章图签;(六)对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保密;(七)不得以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八)不得以无资质的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或者出具相关工程成果文件;(九)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七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
4、费。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参与与其所承接工程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分包工程业务。第八条建设工程企业在承接工程(委托)业务时应当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定代表人姓名、双方单位名称、地址;(二)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及责任;(三)合同履行期限;(四)费用和支付方式、时间;(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签名、盖章。第九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承接工程后,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相应
5、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十条经项目法人批准,勘察设计企业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业施工企业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的工程原则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监理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管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工程分包计划和分包协议。第十一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第十二条市外企业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配备与企业资质类别相适
6、应的驻莞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在莞工程业务。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向市住建局报送业绩清单(附合同复印件),同时报送完成的工程项目情况。第一节勘察设计企业第十四条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推进技术进步。鼓励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企业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文件应当评价准确,数据可靠。设计企业应当根据勘察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应
7、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产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第十七条勘察设计企业在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其项目应当具有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等项目审批、规划批准文件和符合各项工程技术指标。否则,设计企业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十八条勘察设计企业应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勘察设计文件应实行逐级校审会签制度,加盖出图专用章,并由相应专业和级别的注册执业人员
8、签字、盖章,签字区应包含实名列和签名列。勘察设计文件应列明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员等)。第十九条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业务;(二)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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