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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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鼓励学生发扬特长、开拓创新、争创优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参照《厦门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厦大学〔2013〕59号,附件1)执行,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我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均应根据本细则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第三条评定内容由德育素质、学习成绩和综合

2、能力三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的计算办法。总分为100分,内容包括德育素质(10%)、学习成绩(70%)、实践与创新(20%)三部分。测评机构(一)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我院学生工作组成员构成,负责全院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二)各系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评审组,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以及民主评议等工作,对申报材料各项内容进行评定,结果在各系范围内公示。第四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

3、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应修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全部合格;上学年学业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2.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其学业成绩排名可适当放宽至30%。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

4、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以取

5、得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为准;(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争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第一条本

6、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应修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50%;(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六)通过2015-2016学年厦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第一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第一条德育素质(满分10分)(一)思想表现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

7、纪守法,遵守学校、院系各项规章制度。无不良记录;因各种原因受校、院通报批评者,扣10分。受校违纪处分者,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二)荣誉表彰(满分2分)获得校级(不含)以上荣誉称号者,酌情加0-2分。(三)社会工作(满分6分)参评年度内担任学生干部者,由测评小组统一依据下表所列最高分值酌情加分,同时兼任不同职务者不累计加分。院学生会主席团系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各中心院学生会各部门、各中心各部门各党支部、系学生会部门、团支部、班级宿舍舍长正职副职正职(常务)副职正职副职正职副职、委员65544331.

8、50.3注:校级学生机构各级别等同于院学生会各级别,干事不加分;(四)日常行为(满分4分)1.积极参加由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志愿服务者,得基本分2分;1.无故缺席各类集体活动者,违反相关学风督导、安全规定者,扣0.5分/次;2.经评审组认定的其他可以加分或扣分行为,如执行学校及学院安全规定、宿舍卫生检查、其他重大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可酌情加分。第一条学习成绩计算方法(满分70分)学习成绩=绩点成绩/4×70注:绩点成绩由教务系统生成;第二条科研、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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