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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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海市市区(海城区、银海区和铁山港区;以下简称本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行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08〕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实物配租

2、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方式,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说明:参考浙江《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包括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各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22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说明:依据①《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第一(二)项第十四款关于“各辖

3、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年度复核、退出工作”,②《北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北政办〔2007〕273号)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建委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资格初审、…等工作”的规定)第五条市直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辖区人民政府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并协助配合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的有关工作。(说明: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第一(二)项中关于相关工作职责的规定)第二章准入

4、条件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说明: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2010年度北海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条件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标准的通告》(北政布[2009]82号)第一(三)项的规定)(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22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说明:依据《北海

5、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2010年度北海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条件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标准的通告》(北政布[2009]82号)第一(四)项的规定)(三)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当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说明: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二(五)项的规定;参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四)申请家庭的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当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说明: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

6、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二(五)项的规定;参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五)申请家庭没有违法生育行为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已经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完毕。(说明: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2010年度北海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条件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标准的通告》(北政布[2009]82号)第一(五)项的规定)第七条家庭户和家庭成员的认定(一)家庭户的认定221.依据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一证认定一户家庭。对同一地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认定。

7、2.对因无自有住房无法单独立户的夫妻(含未婚子女),户口落在父母住房内或者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等处的,可认定为一户家庭。(说明:以上1、2均参考《青岛市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二)1项的第(1)、(2)、(3)点的规定)3.对年满35周岁的未婚(或离异不带子女)单身人员,已单独居住的,按一人一户认定。(说明:参考①《青岛市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二)1项的第(4)点,②《关于〈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原则上不采取实物配租方式,

8、而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二)家庭成员的认定城镇居民常住人口原则以户口在本市区居委会管辖范围内且实际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为准。(说明:根据①2010年6月13日市政府关于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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