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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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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2018年病媒生物防制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cg201810-146交易文件招标单位:滁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盖章)代理机构: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2018年10月74滁州市2018年病媒生物防制服务釆购项目更正公告一、原公告主要信息原项目名称:滁州市2018年病媒生物防制服务釆购项目原项目编号:czcg201810-146原公告日期:2018年10月24日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现对“滁州市2018年病媒生物防制服务釆购项目”交易文件作如下澄清:一、疑问点1:“4、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获得卫生先进单位的,得3分。(提供卫生部门官
2、网截图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命名文件二者缺一不可)”卫生先进单位是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等行政部门被评定的单位情况,企业何来的卫生先进单位之说?请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依据和标准进行说明回复。答: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新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卫生城市标准第一项第三条:积极开展卫生区卫生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卫生乡镇(县城)。合法的任何单位均可参加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经专家组评审不存在倾向性与排他性,故按招标文件执行。二、问:项目人员及设备配备“3、专业技术力量:项目参与人员具有有害生物防制员证书且参加国家I类继续医学教育病媒生物
3、监测及防控项目考核合格证书,每提供1人的,得5分,满分15分(需提供投标人为项目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和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发票,证书及培训发票原件现场提交,未提交不得分);”有害生物防制员是国家权威机构颁发认证的,而“国家I类继续医学教育病媒生物监测及防控项目考核合格证书”为协会或者培训机构颁发证书,不是权威发证机关认定机构,和此次招投标项目格格不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答:文件中为“①项目参与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具有有害生物防制员证书的得3分,最高9分;②项
4、目人员参加国家I类继续医学教育病媒生物监测及防控项目考核合格证书得2分,最高6分,本项满分15分(需提供投标人为项目专业技术力量人员购买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有害生物防制员证、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发票,证书及培训发票原件现场提交,未提交不得分);”请仔细阅读文件。74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并开展相关职业再继续教育工作,具有权威性。三、评分信息6.1资信评审序号2荣誉情
5、况:4、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获得卫生先进单位的,得3分。(提供卫生部门官网截图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命名文件二者缺一不可)本评分项是荣誉内容,评价的是投标人承接类似项目通过主管单位验收并获得卫生部门认可的荣誉证明。而不是投标人自身所获得卫生先进单位的荣誉情况(投标人单位在所在地获得卫生先进单位只能体现投标人单位卫生状况良好、卫生先进是否达标,这与滁州市卫生创建工作并无关联,并不能以此作为评审加分项)该加分项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和《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第31条
6、规定“禁止设置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要求,明显不相适应,存在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答: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新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卫生城市标准第一项第三条:积极开展卫生区卫生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卫生乡镇(县城)。合法的任何单位均可参加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除“四害”单位不仅仅根据单位卫生状况还根据其以往参加过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综合评定与卫生创建工作有关。经专家组评审不存在倾向性与排他性,故按招标文件执行。四、评分信息6.1资信评审序号3企业资信2、投标人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无被诉讼案件记录和未被列入企业失
7、信名单的证明,得3分。我方认为这项评审有失公允,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不应该以无被诉讼案件记录作为资信评审的加分项,首先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没有任何主体能够保证其经营过程中不涉及诉讼或仲裁,更不能保证自己在商业活动中没有任何违约。即便在投标前未发生诉讼、仲裁,中标后仍然有发生的可能性,上诉假设的前提并不存在。其次,以有无诉讼、仲裁作为判断投标人商业信誉的标准不合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鼓励民事主体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现实中,大部分商业合同也都会约定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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