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建筑法规精简精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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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2007精讲讲义一、考试复习方法:(一)理解 通过辅导课程理解其中之意,并达到初步认识的目的;(二)记忆 在接受辅导之后,采用适合自己的复习方法,从头到尾认真读一遍,达到大部分能够得到记忆的效果。(三)强化 通过冲刺阶段的强化辅导过程,高度提炼重点,强化对重点部分的掌握,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少部分不易记忆的内容,在考试之前采用临阵磨枪的方法,达到补充的效果。二、复习重点1、每节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2、和实际工作相关性较强的知识3、关键词选项三、相关题型1、理解分析型:掌握和应用规范标准的能力。2、知识判断型:对事物的概念、原理、法规、依据、程序、方法、发展方向等判

2、断。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制度,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行为标准。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一、执业资格考试(一)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6、44、33、22、11取得工程

3、类或工程经济类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4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3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2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二)考试科目2006年12月12日,人事部、建设部针对建造师考试联合发布了《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专业进行了调整,为10个专业类别,工作依然1

4、4个专业。房屋建筑和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矿山和冶炼(土木部分)合并为“矿业工程”;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合并为“机电工程”;其余7个类别保留: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二、注册(一)注册申请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即省级)。-113-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注

5、册后每2年要省级继续教育。(三)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10)年龄超过65周岁

6、;(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l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一、职业范围(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具体规定1、受聘单位的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

7、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2、对岗位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心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l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1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一、关于执行标准的规定2003年4月23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5年,即从2003年2月27日至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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