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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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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委托书-6-重庆市涪陵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四年一月-6-重庆市涪陵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委托书为加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建函〔2011〕255号)要求,我委决定将部分建设工程委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一、委托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市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
2、》(市政府令第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二、委托范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所有公共建筑,4层(不含4层)以上、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以上居民自建住房和联建住房。三、委托事项和权限(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设置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接件、初审并报区建委审批。-6-(二)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主要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文件、强制标准。2.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3.
3、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4.纠正施工中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强制性规范的行为。5.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作业。6.对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制止、责令整改,并按程序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区建设工程安监站报送《重庆市建设监察管理系统运作表格》,经初审后,报建委作出行政处罚。(三)跟踪督促各参建责任主体整改落实监督检查中发
4、现的问题。四、执法机制(一)根据区委办、区府办《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街道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涪区委办〔2008〕-6-268号)规定,4层(含4层)以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农民自建住房和联建住房的建设行政审批权限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自行负责。(二)配备两名以上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具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资格人员持证上岗,专(兼)职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三)坚持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发现有重大隐患的,立即函告区建委建
5、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区建设工程安监站。对一般质量安全隐患,将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每月向区建委质监站或安监站汇总报送一次,区建委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建设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之一。(四)建立和落实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基础性管理工作。(五)按委托的执法范围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滥用职权。五、委托行政审批及执法责任(一)委托单位责任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及执法行为。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审批行为及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及执法行为
6、-6-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协议。3.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人员参加行政审批、执法资格及相关业务学习。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二)受委托单位责任1.本着谁审批、谁负责和责权对等的原则,受委托单位应承担履行委托事项所产生的质量、安全等监管责任,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履行委托事项所致的法律责任也由受委托单位承担。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审批及执法行为。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工作时,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4.主动
7、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审批及执法工作。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审批及执法相关制度。6.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审批及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7.-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审批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六、罚没款返还原则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罚没收入统一收缴财政专户,再按财政返还额的70%比例支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七、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行政机关(机构)公章之日起生效,到2014年12月31日止。委托机构:涪陵区城
8、乡建设委员会受委托机构:主任:法定代表人:二○一四年一月一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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