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约地强制执行问地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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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期末论文行政契约的强制执行问题研究杨云善1401010089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行政契约的强制执行问题研究[摘要]行政合同因其协调性和合作性而受到青睐,在给付行政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运用也越来越频繁。而我国行政合同的立法却远远滞后于行政合同的实践运用,过去行政合同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行政主体无权对合同实施强制执行,本文拟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能否为行政合同的单方强制执行提供依据进行探讨,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对我国在立法没有跟上之前提供若干权宜方案,并在最后对立法进行探讨。[关键词]行政合同强制执行立法首先我们从一个案例说起,某区政府街道办事

2、处为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决定对某区域内的厂房进行征收。并与坐落在拟征收区域内的某公司签订了一个《临时协议书》,协议的内容为公司方面在规定期限内搬出,办事处为其安置办公用房,后发生纠纷,原判认定该临时协议系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该临时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同时指出,“办事处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没有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与霸王花服饰公司签订临时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在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该协议不发生行政合同效力,不得作为强制腾空和拆除房屋的依

3、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诉称:1.被上诉人不是法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无权以自己名义签订协议征收上诉人房屋。2.被诉协议违反先安置后搬迁原则,请求确认违法。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这是一个典型的行政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众所周知,由于福利国家理念的兴起,政府不再仅仅扮演秩序维护者的角色,而是积极介入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旧有单一的强制性行政手段往往无法适应新的需要,而行政合同因其协调性和合作性而受到青睐,在给付行政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运用也越来越频繁。而我国行政合同的立法却远远滞后于行政合同的实践运用,过去行政合同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

4、解决。但是众所周知,行政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因其涉及公共利益而需要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的特有规则加以规范。回到上面这一个案件,在纠纷发生后,政府能否单方强制执行?换言之,行政合同能否作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依据呢?一、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的解决方式我国目前和强制执行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我们先来看看能否从这三部法律中找到行政合同的直接执行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通篇没有运用“行政行为”一词,而只用“行政决定”,该法也没有对行政决定的概念进行定义。关于行政决定的界定,从我国相关立法中的用法来看,主要有两种,“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一是程序

5、意义上的决定。这类决定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为层面的决定,如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调查—决定—执行、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行政复议中申请—受理—决定等表述。这里决定均表示一个步骤,是程序的某个环节。另一类是对有关程序的举行所作出的决定,如举行听证的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催告决定等。”杨红,行政决定强制执行的法律适用及其救济,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6期二是实体意义上的决定,比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决定,行政赔偿决定等,这类决定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程序法》(专家试拟稿)中指出:“本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实施下列行为的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

6、、行政决定、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王万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试拟稿及立法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页。专家稿对行政决定的界定是:“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就具体事务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单方行政行为。”因此,《强制执行法》中的行政决定不包括行政合同。这就决定了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行政主体无法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合同实施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今年刚刚修改,将原法中所使用的“具体行政行为”改成“行政行为”。这就给我们留下了一个空间,能否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行为而从《行政诉讼法》中获得

7、执行的法律依据。行政行为一直是一个学理概念,各家众说纷纭,主要由行为主体说,行政权说和公法行为说。叶必丰教授赞同行政权说,认为“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三类,而不包括行政机关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的私法行为”,并且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行为。新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如果依据纯学理上的解释似乎行政合同可以依据这一条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依据立法初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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