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地地研究生教学管理系统地地研究地研究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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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细则(试行)为确保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秩序,明确教师职责,规范学生在校管理,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贵州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管理文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章学生课程学习第一节纪律与考勤第一条学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表的安排,准时上课,不旷课、迟到、早退。第二条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因私请假应当填写《贵州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

2、假1周以内(含1周)由导师批准;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经导师同意,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贵州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留存在研究生院管理科。在职法律硕士请假,需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履行请假批准手续。原则上请假次数不得超过修习课程学时量的2/3者,无故旷课超过修习课程学时量的1/3者,需办理重修手续,重新学习。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三条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主要依据,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需通过考核;考核的方式为笔试和课程论文两种形式,原则上必修课采用笔试的方式考核,选修课可以采用笔试或课程论文的形式。第四条教学实践环节(学术讲座

3、等)考核采用学生签到登记或者读书笔记的方式,成绩根据学生完成任务的情况加以评定,记分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由班主任统一评定成绩。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第五条评分标准:课程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须补考。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六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批评教育表现较好者,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二章学位论文第七条

4、法律硕士生至少要用一年时间进行学位论文工作。第八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学位工作的一个不可少的环节。法律硕士研究生应第四学期(最迟第五学期初)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导师审核后,由法律硕士中心组织汇报开题报告。《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申请表》一份由中心保存,一份送交研究生院备案。凡是没有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者,或未把《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申请表》送交研究生院备案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第九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应选择有重要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课题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学位论文必须有所创新。第三章实习与社会调查第一节全日制法律硕士实习

5、第十条实习活动是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习的重要步骤,教学实习由班主任具体负责组织。第十一条班主任应于学生进入第4学期时,制定其所指导的实习团队的教学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在实习后报法律硕士中心。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第十二条学生必须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才参加实习汇报,才可获得学分。第二节在职法律硕士社会调查第十三条社会调查是法律硕士的重要环节,必须认真对待,加强管理。由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开题后实施。第十四条研究生在进行社会调查之前,应提交调查提纲,说明调查的目的及内容。完成社会调查后应提交被调查单位的评语和调查

6、报告。导师应根据研究生完成任务的实际情况写出评语,并以"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合格者可以计学分。凡未提交被调查单位的评语和调查报告的,不得办理申请学位有关手续。第四章任课教师职责第十五条任课教师要认真完成教学计划。不得擅自更改教学任务书教学计划,凡擅自未按教学进度表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者,按教学事故处理。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在接到开课提示或者开课通知后要认真备课,作好教案,填写教学进度表,并按照教学进度表开展教学工作。第十七条教师应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教室上课,任课教师不得任意更改上课时间及上课地点,如有特殊情况要更改上课时间及上课地点者,需提前一

7、周向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以便及时做出安排。第十八条任课教师不得让其他教师代替授课,违反者将扣减课酬金。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时上课,不得自行增减,否则不予认可;对漏课、不按规定时间上课者按教学事故给予处理。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第二十条任课教师必须掌握研究生到课情况,填写《考勤表》,严格执行学校和法律硕士中心的相关考勤规定。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要承担课程考核任务,命题应以考察独立思考和钻研问题的能力为主。必修课以笔试为主,其他课程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笔试或课程论文形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任课教师均应于考核完成的一个月

8、内填报课程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中心,一份存研究生院),并将试卷交中心统一保管。第五章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第一节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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