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2章 分划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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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第352章分划条例摘要:本条例旨在修订关于分划及出售共有权名下的土地财产的法律。[1969年7月4日](本为1969年第36号)第352章 第1条简称本条例可引称为《分划条例》。第352章 第1A条释义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分划规则”(PartitionRules)指根据第10条订立的规则;“法院”、“法庭”(Court)指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

2、;(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署长”(Director)指地政总署署长。(由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7年第19号第2条增补)第352章 第2条命令分划或出售土地财产的权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凡有任何土地财产由2人或多于2人持有,则不论是以联权共有人或分权共有人的身分持有,法院均可─(a)根据第4条作出将该财产分划的命令;(b)根据第6条作出将该财产出售的命令;或(c)拒绝作出任

3、何命令。[比照1540c.32s.1U.K.]第352章 第3条法律程序的提起以及法律程序的各方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1)凡有任何土地财产以第2条所提述的方式持有,则任何对该财产有权益的人,可根据本条例在法院提起法律程序,以法律行动请求作分划或出售。(2)在根据本条例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中,须将《分划规则》(第352章,附属法例)所订明的关于该法律程序的文件,送达署长。(由1987年第19号第3条增补)(3)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提起的法律程序,可针对一名或多于一名有权益的人提起,而无须送达传票予其他有权益的人,而被告人不得以法律

4、程序各方未全为由而提出反对。(由1987年第19号第3条修订)[比照1868c.40s.9U.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4)在法律程序中进行聆讯时,法院可指示就该财产的性质、对财产有权益的人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或适当的其他事宜,进行查询,法院如认为某人应当到法庭席前,则可将其加入为法律程序的一方;而凡法院根据本款将某人加入为法律程序的一方,则负责进行该法律程序的人须将加入法律程序一方的通知书送达署长。(由1987年第19号第3

5、条修订)[比照1868c.40s.9U.K.](5)除第(6)及(7)款另有规定外,须将判决通知书或法院命令送达署长及每个以任何形式而有权益的其他人,而《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第44号命令第3条规则)中关于送达判决通知书的条文,须随即适用。(由1987年第19号第3条修订;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比照1868c.40s.9U.K.](6)法院如觉得不能按照第(5)款送达通知书,或不能在不招致与该财产的价值不成比例的开支的情况下送达通知书,则法院如认为适合,可藉命令─(a)免除将通知书送达该命令内所述的任何人或任何界别的人;及(b)指示按法院认为适合的时间

6、及方式刊登公告,吁请所有声称对该财产有权益而未获送达通知书的人,在公告指明的时间内,在法庭席前确立其声称,而在指明的时间届满后,所有声称有权益的人须受该法律程序约束,犹如他们已按照第(5)款获送达通知书一样。[比照1876c.17s.3U.K.](7)第(6)款不适用于对署长作出的送达。(由1987年第19号第3条增补)第352章 第3A条律政司司长加入为被告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1)在根据本条例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律政

7、司司长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向法院申请加入为法律程序的一方,而法院须应该项申请将律政司司长加入为被告人。(2)律政司司长须就其加入为法律程序的一方而发出通知书,送达该法律程序的其他各方。(3)本条例或《分划规则》(第352章,附属法例)中规定须将任何文件送达署长的条文,在律政司司长根据第(1)款加入为被告人的情况下,其效力在律政司司长加入后须犹如该条文是规定将文件送达作为法律程序一方的律政司司长而非署长一样。(由1987年第19号第4条增补。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第352章 第3B条搁置法律程序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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