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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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扶持就业困难人员,促进社会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就业困难人员为安置主体,由政府补助或者政策扶持而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业岗位。主要包括:(

2、一)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二)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村居)的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医疗卫生、文化科技、法律服务、民政助残、群团等服务岗位;(三)社区组织公益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在民政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非营利性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组织为老年人、孤儿、弃婴、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精神慰藉和物质保障等服务岗位;(四)机关、事业单位和

3、社会组织临时设置的工勤服务岗位。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 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措施,纳入政府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财政补贴资金认定发放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

4、多方参与;(二)面向基层,科学设置;(三)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四)动态监管,突出绩效。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全市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编制全市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目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统一规划框架下,做好本级本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或者地域隶属关系,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

5、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申请批准后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扶持。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条  具有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就业创业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后可以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一)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父亲或者母亲;(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

6、实现就业的人员;(九)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第十一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随军家属、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可以重点进行援助安置。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不得设置歧视性和限制性用人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公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公告。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

7、出申请,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确认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申请人资格。   (四)考察选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采取考试、面试、走访等适当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察选聘。    (五)公示聘用。对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的确定聘用人选,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按照申报制度及聘用流程进行补充聘用。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强化公

8、益性岗位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不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立户条件的,可以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延续至其退休。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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