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doc

天津海关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doc

ID:28753691

大小:66.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2-13

天津海关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doc_第1页
天津海关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doc_第2页
天津海关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doc_第3页
天津海关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doc_第4页
天津海关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天津海关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附件天津海关国际航行船舶物料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物料添加活动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船舶是指国际航行船舶。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物料是指:  (一)供应船舶服务人员和旅客的食品、食料、饮料等;  (二)供应船舶服务人员和旅客的日常生活用品和办公用品等;  (三)保障船舶及所载货物运输安全的垫舱料、苫盖料、绑扎件和加固件等;  (四)因船舶修理而添加上船的原材料、辅料、常用工具、零部件等;  (五)海关核准同意添加的其

2、他物品。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关对船舶供应企业的备案管理以及其从事船舶物料添加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负责天津港船舶供应企业的职能管理、备案登记等工作,相关隶属海关负责船舶物料的申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7  第六条海关对从事船舶物料添加活动的船舶供应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未经海关备案的船舶供应企业,不得从事船舶物料的添加活动。  第八条申请备案从事船舶物料添加活动的船舶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获得港口经营许可

3、;  (三)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地;  (四)具有装运物料的运输车辆;  (五)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六)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处罚的记录;  (七)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船舶供应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船舶供应企业海关备案表》(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营业场所、仓储场地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7  (六)运输车辆所有权证明

4、复印件;  (七)企业章程、管理制度;  (八)海关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海关可要求企业递交上述材料的正本以供验核。  第十条有关隶属海关负责审核船舶供应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并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海关要求的申请,予以备案,并在《备案表》上进行签注,《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海关留存,一份反馈企业作为备案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海关要求的申请,海关应在《备案表》上注明不准予备案的原因并反馈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船舶供应企业申请变更备案内容的,应及时持相关材料到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海关依法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作出

5、准予变更的决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依法撤销备案:  (一)企业备案内容有变化,但未及时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1年内未开展船舶物料供应业务的;  (三)船舶供应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或海关监管规定,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四)海关认为可撤销备案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船舶需要添加物料的,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船舶供应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7  (一)《国际航行船舶添加物料海关申报单》(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五联);  (二)《免税品供船准单》(一式五联);  (三)天津出入境检验检

6、疫局出具的《船舶食品供应证明》(申请添加食品专用);  (四)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船舶物料供应/清退证明》(申请添加木料专用);  (五)添加物料明细单;  (六)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第十四条海关审核申报单据无误后,在申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签章准予物料供船作业。申报单第四联由船方确认后留存以备海关检查。对于通过陆路途径进出码头监管场所进行供应物料作业的,船舶供应企业应向作业发生所属码头公司提交申报单第五联,码头公司须凭海关签章的《申报单》或者《免税品供船准单》放行物料,申报单第五联由码头公司留存备查。未经海关许可,码头公司不得对物料进行开拆、检查

7、。  第十五条船舶代理人或船舶供应企业应在作业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持船舶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确认签收的《申报单》核销联到海关办理核注手续,《申报单》第一联由签发海关留存,《申报单》第二联供保税核销,《申报单》第三联由申报企业留存。  第十六条船舶添加物料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七条7船舶进境后驶往境内其他港口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留存《申报单》第四联和船舶添加物料明细单,以备下一港海关查核。  第十八条对于国际邮轮、访问船舶等船舶需要添加物料的,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提前申报、集中申报、随船监管等便捷化措施,船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程,发现走私

8、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